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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的题目及防范(4)

2017-10-19 01:46
导读:2.信息表露制度与强制性信息表露的关系。信息表露制度又称信息公然制度,是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的予以公然,供市场理性地判定

  2.信息表露制度与强制性信息表露的关系。信息表露制度又称信息公然制度,是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的予以公然,供市场理性地判定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的法律制度。一般包含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证券法》、《会计法》;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证券监管部分制定的各类规章,如《公然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表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
  考察我国《公然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表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尽大部分内容均关注如何保持信息的可比性,真正属于强制性信息表露的内容很少。从信息表露方式上看,假如表露收益大于本钱,上市公司有信息表露的足够动机以自愿性信息表露的方式表露,信息表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是基于信息可比性的考虑;假如表露收益小于本钱,上市公司没有信息表露的动机或信息表露动机不足,就只能以强制性信息表露的方式表露信息,信息表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才属于强制性信息表露。所以信息表露制度以制度的形式中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非所有信息表露制度规定的信息表露都属于强制性信息表露,只有那些上市公司不愿表露而投资者又必须要的信息表露事项才属于强制性信息表露。强制性信息表露只是信息表露制度的一部分。
  (三)公司职员的“双重身份”导致他们地位不高,利益得不到保障。会计职员既是代表国家对实施监视的工作职员,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治理职员,具有“双重身份”。在我国股市中,国有股占了最大比例,由于产权不明晰等原因,往往导致国有股产权主体的虚置,上市公司的经理职员经常缺乏明确的国有股产权主体的约束;而公众股东极为分散,无力行使对公司经理职员的制约。因此,上市公司经理职员的经营行为往往会脱离股东的利益,利用职权命令他们将不公道甚至违法的会计信息对外公布。会计职员由于经济待遇、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方面基本上都由领导决定,出于自我保护意识,他们不得不屈服于单位领导,服从领导的意志。因此要求会计职员在执行财会制度表国家利益对公司进行监视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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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会计信息表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注册会计师担任着“经济***”的角色,但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单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五)会计、法规不健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但在某些法规中语言比较笼统,概念不清楚,致使操纵起来模棱两可。如《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但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不足。如对违法处罚规定方面,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词语,缺少量的标准,可操纵性不强,需要进行修改。社会审计监视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完备和充分发挥作用,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如企业领导操纵会计职员进行虚假报告。
  三、解决公司会计信息表露不规范的建议:
  (一) 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题目,应该从完善公司治理出发
  1.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的比重,进步流通股的比重。从上面,我们已经知道,由于缺乏国有股产权主体的约束,股份公司的经营治理者缺乏有效的监视主体机制。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置题目的出路在于: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需要控股的一些领域的上市公司,为其国有股找到人格化的、理性的治理者,这一治理者不应该由地方行政干预色彩较浓的地方国有资产治理局担当,最好由直接向中心政府负责的国有资产治理公司担当,以杜尽多头治理而导致治理的弱化;对于国家需要退出的一些竞争性领域的上市公司,应创造条件促使国有股上市流通,将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地位让位给社会公众或企业法人,由他们根据自身利益强化对上市公司经营治理者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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