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国企改革中的治理层收购制度
2017-10-25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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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治理层收购制度
[摘 要]治理层收购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几种有效方式之一,是我国目前经济转型的得力工具。这种源于西方的制度于90年代进进我国,在我国实践的几年中,由于发展条件还不够成熟,产生了一系列大大小小的题目。因此,以治理层收购制度的概念、发展历史为切进点,对治理层收购制度在我国遭遇的窘况和上风进行了深刻分析,并对如何克服该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治理层收购制度 发展历史 窘况 上风 措施
一、治理层收购的概念
治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指在全流通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绩效不佳时,碰到敌意收购和控制权市场的争夺,为了避免被外部敌意收购者夺取控制权而导致治理职员下岗,治理职员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或联合其他投资者,以用于收购而注册的公司资产或未来收购的资产作抵押,进而收购原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全部股权的一种收购行为。治理层收购是对传统公司理念的反叛,它具有股权激励和理清产权的双重功能。
二、治理层收购的发展史
(一)世界发展史
治理层收购,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风靡西方。历史上最早的收购案例是1972年美国的KKR公司。但MBO真正的发展还是在它被理论化之后,即20世纪80年代后,首先在英国被发扬光大。90年代MBO发展缓慢,而到90年代末,MBO又有更大发展。在俄罗斯和东欧等前计划经济国家,治理层收购成了经济转型的得力工具。在东德的国企私有化进程中,MBO是运用得最成功的操纵方式。
(二)在我国的发展
治理层收购这种收购方式在西方十分流行。我国于1999年引进这种收购方式。我国的第一个尝试者是四通团体于1999年率先进行了大胆探索,并就此引发了我国治理层收购的***。但我国90年代出现的MBO运作,基本动机大多是把MBO作为企业改制的工具,并未确切意识到它在产权交易方面的特殊作用,而且运作也大多不规范。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虽未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却首次给予治理层收购在我国留下了生存空间。但由于《治理办法》并未对MBO所涉及的法律题目进行规定。使我国国企改革中的MBO,存在着很多法律漏洞。2005年4月11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但是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治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任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治理层转让。MBO在我国发展到现在,已进进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治理层收购在我国的窘况
在中国的国企产权改革各种形式中,治理层收购是最受争议的。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遭遇的窘况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国企改革中的治理层收购会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是治理层收购中的主要诟病。国有资产出售主体的不清楚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国有企业所有人“国家”是不能落到实处的概念,实际上是虚化的,这就使出卖国有资产权力的实际把握者是政府官员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代理人。代理人难以完全的审慎态度对待国有资产的收购,给了收购者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大都处于亏损状态,其中一些的情况还相当严重,自然就成为了当地政府的巨大包袱,很多时候,政府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或是半卖半送的塞到收购者的腰包里。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便大量流失。正如郎咸平教授多次提到的“保姆理论”:一个作为服务者的保姆,在打扫了顾主的屋子一段时间后就提出要购买,而且价格要由自己来决定,所谓收购,用的却还是主人的钱(即向银行贷款)。这就比如治理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非常了解,十分清楚公司的实际价值,导致作为卖方的股东以及国有资产实际的所有者在收购中反而处于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