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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与实施:一个分(6)

2017-10-26 01:34
导读:由此可知,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增强的影响力的推动下,政府开始对股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出强制性的制度要求。虽然这些制


由此可知,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增强的影响力的推动下,政府开始对股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出强制性的制度要求。虽然这些制度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问题,但这种审计仅仅是上市公司经营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确认,根本不能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审计,从而不能真正对经营者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形成制约;由于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处于刚刚唤醒并逐步加强阶段,因此,政府对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规范仅仅止于立法层面,大多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经营者自己确定的,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权是由政府和经营者共享的。正是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不佳,甚至虚假,从而为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投资者的利益再次遭受巨大损失。

经济大危机的沉痛教训再一次强化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并最终让政府彻底明白,加强对股票市场会计信息的监管是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保证。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美国分别于1933年和1934年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两法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同时要求财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此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指南手册,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内容以及附表、底注的具体披露要求,并于1940年汇编为《S-X条例》,而后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定以对《S-X条例》进行发展和扩充。自1973年起,SEC还颁布了一系列《会计系列公告》(ARS),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会计审计实务方面的指南。1982年,SEC则开始颁布《财务报告公告》(FRR)和《会计及审计实施公告》(AAER)以代替《会计系列公告》。与此同时,SEC借助会计职业界的力量推动公认会计准则的建设,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1959)、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59—1973)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3至今)相继颁布了《会计公报》、《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等一系列公认会计准则,虽然制定这些公认会计准则的机构属于民间机构,但它们能否真正用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仍需要SEC予以确认或支持。SEC同时还借助会计职业界的力量加快公认审计准则的建设,它在1941年修订《S-X条例》时指出,会计师[30]的审计证明书应表明其是否根据情况,依据可能适用的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1947年,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审计准则说明草案:其公认的意义和范围》的专题报告,其中提出了9项公认审计准则(GAAS),1954年委员会对该报告进行修订时又增加了第10条公认审计准则。此后,审计程序委员会(1939—1972)、审计准则执行委员会(1972—1977)和审计准则委员会(1978年之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审计程序说明》和《审计准则说明》,它们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审计提供了详细的规范。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以美国为典范,英国、日本等国家一方面在《公司法》或《证券交易法》中规定强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审计制度,另一方面也制定了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为上市公司经营者披露会计信息和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审计提供明确、详细的指南。

这样,政府不仅制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使经营者遵循政府制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根本的保障。五、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与实施述评

从我国股票市场的产生至1993年之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规范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和审计进行规范。其中,1990年之前,我国股票市场基本上不存在较为正式的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上市公司才开始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当然,披露的甚少(林志毅,1998)。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尚未形成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股票市场会计信息质量低劣实属难免,并爆发了著名的“原野公司事件”。1993年4月,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对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于同年6月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并开始颁布一系列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认可了《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股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运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从1993年7月开始实施的,并在此基础上陆续颁布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至2001年5月底,我国已正式颁布实施13个具体会计准则;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也处于不断的制定过程之中,至2001年5月底,我国已颁布25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8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此期间,为了适应主义市场的需要,分别于1993年和1999年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另一方面,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注册会计师法》。另外,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也肯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而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则只规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未提及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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