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团体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题目的探讨(2)
2017-11-02 06:24
导读:(三)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其编制过程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企业团体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以合并范围内的母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在编制
(三)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其编制过程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企业团体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以合并范围内的母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除了对投资、债权和债务、所有者权益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外,对其余大部分项目都是进行直接相加)。在个别报表的条件下,企业的会计报表与账簿、凭证以及实物等有“可验证性”的对应关系,会计报表编制的正确与否,可以通过这种“可验证性”来检验。但是,在合并会计报表条件下,由于在编制过程中团体内部交易的抵销,合并会计报表与分散在企业团体各个企业的账簿、凭证以及实物不可能存在个别企业会计报表的那种“可验证性”关系,合并会计报表的正确性也仅仅具有逻辑关系正确与否的意义。
(四)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通用性欠佳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报表应该同时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然而作为合并会计报表,其服务对象却仅仅局限于团体母公司治理层和母公司的股东,而对于外部的报表使用者,甚至于各子公司的报表使用者却意义不大。如个别会计报表使用者,他们需要做出的诸如交易、投资、信贷等决策是针对各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不是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主体。这样一来,合并报表对于独立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参考价值并不大。作为企业团体下独立法人实体(母、子公司)的潜伏投资者、债权人、股东假如要做出对于该独立法人实体的投资、借贷、持股的决策,必须把握该独立法人实体的财务报表,而非整个团体的对外合并会计报表。因此,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涵盖整个团体的综合性信息,固然有利于展示整个团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这一全貌掩盖了企业团体中不同行业的各个公司特别是母公司的会计信息,导致现行合并报表不能很好地给各个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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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
我国第一个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专门准则是1995年2月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对合并范围的有关具体规定见表1。
199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规定特殊行业(指银行和保险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进合并范围,但其会计报表必须作为企业团体财务报告的附件予以表露。
1998年颁布的《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及2001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财会(2002118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题目解答》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做出了规定。
针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对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同时指出,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第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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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第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进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