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团体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题目的探讨(4)
2017-11-02 06:24
导读:1.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在具体实施时,必须夸大判定是否存在实质控制,以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严格把关。同时,应从理论上研究会计报表合并
1.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在具体实施时,必须夸大判定是否存在实质控制,以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严格把关。同时,应从理论上研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时如何界定其中存在的会计操纵和会计造假,怎样对合并会计报表信息进行修正,并制定相应的规范以确保各期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符合一贯性和可比性的质量要求。
2.合并报表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的操纵空间必须加以限制,增加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的表露内容。例如,表露所有新纳进或退出的子公司的相关经营和财务资料、合并范围变动对合并利润的尽对数和相对数的影响,以使报表使用者能对变动的影响做出公道的判定。
3.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视。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该将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作为一个重要的审计项目和风险点加以控制,引进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对合并范围变动进行整体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公道地配置审计资源,而且还要完善专门针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进行审计的操纵规范。
(三)“控制”的题目与建议
我国新准则中控制的定义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鉴于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准则制订过程已经熟悉到“控制”的重要性,建议鉴戒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控制的有关规定,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原则是对“控制”概念的补充。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或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换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等。假如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就应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因此,笔者建议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以对合并范围进一步规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列举了母公司固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但是,新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定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例如,当前股权分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企业即使不满足拥有多数表决权或者准则中所列示的四种情况,实质上也控制着被投资企业。笔者建议完善准则中关于实质控制的判定标准,以期更好地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纵。
另外,新会计准则夸大以控制为标准界定合并范围,但对暂时控制并未明确说明。由于有关时间规定比较含糊,缺乏操纵性,按照这条规定,上市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可能以暂时控制而非实质控制为借口,分歧并财务报表,这样无法反映企业团体真实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因此,笔者建议应该明确“暂时控制”的含义,可将其界定为短期投资,明确与企业会计准则概念一致,即通常是易于变现、持有时间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的投资,并且在新的准则中最好隐含该条款。
(四)持续经营又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合并题目与建议
新准则对于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是否纳进合并范围的题目没有做出明确要求。根据会计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从理论上讲不应将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纳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在实务中会碰到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母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给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母公司会千方百计支撑这类子公司持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不将该类子公司纳进合并范围,假如逾额亏损可以分歧并,在采用不完全权益法的情况下,母公司就可轻而易举地通过内部交易将本钱、用度及不良资产转嫁给子公司承担,从而人为地夸大企业团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因此,笔者建议将持续经营又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纳进合并报表准则的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