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国有金融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4)
2017-11-08 03:34
导读:2.中央政府三种国家理性形式(经济增长率和就业、金融稳定与国有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之间存在冲突与集团理性下的低效均衡。据统计,银行贷款的
2.中央政府三种国家理性形式(经济增长率和就业、金融稳定与国有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之间存在冲突与集团理性下的低效均衡。据统计,银行贷款的年增长率必须达到15%才能支撑7%~8%GDP增长率
⑧。而就银行业现在的经营情况看,贷款业务增长率控制在5%~7%才是比较安全的。问题是这一贷款增幅不但不足以支持经济增长率,还会引发大规模的失业。国有金融业要保证经济增长的需要和劳动力就业的同时减少呆坏账、降低经营风险,从理论上讲,途经只有一个:由监管部门、银行和投资者三方共同努力将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在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下基于商业原则发放贷款。但选择硬化国有商业银行预算约束的政策在短期内并不完全符合中央政府效用函数即期效用最大化目标,因而中央政府并没有激励完全改变现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人,中央政府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要求国有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中央政府又追求社会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区域协调等目标。为此,中央政府希望国有商业银行必须
放松预算约束来配合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的行为存在一个合理的容忍范围空间。只有当后果危及中央政府总效用最大化的风险最小化约束条件时,中央政府将加强对国有金融的监管。有趣的是,不仅中央政府希望利用双重软预算约束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其它利益相关者也从双重软预算约束中获益。亏损国有企业只有在实施国有商业银行软约束下才得以取得软预算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借助软预算约束才得以在高不良贷款率的情况下获得源源不断的存款并保持市场信心,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存款人通过商业银行软约束间接获得完全的存款保险。其结果是在中央政府理性目标的冲突与协调下,国有金融运行中利益组织的集团理性得以满足,银行体系呆坏帐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不断累加,而中央政府短期内凭借公信力把它长期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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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政府的集团理性:国家控制金融的货币性收益与成本。中央政府直接控制金融的收益主要有:货币化收益(铸币收入)、来自国有金融的税收贡献、国有金融对国有经济的支持产生的税收贡献、国有金融对非国有经济的支持产生的税收贡献等。中央政府直接控制金融的货币性成本主要有:中央银行支付的信息和监控成本、国有金融组织相对增多的经营费用(源于在没有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的国有金融产权的外部性和官僚主义行为)。这两项是直接的成本。事实上,国家直接控制金融的成本还包括低效率配置资源的损失、增多的不良资产损失等。需要指出的是,潜在的事实上的控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呆坏帐从社会货币流的角度转化为一些社会组织的实际收益以及国家经济增长目标的社会性收益。因此,控制金融成本收益结构的变化只能说明中央政府集团理性问题。
4.预期的地方政府和下层金融组织效用最大化方式。地方政府和下层金融组织的效用最大化追求方式将以集团、组织理性偏好表达方式渗入中央政府的理性偏好选择之中。地方政府在中国金融制度安排中所起的作用可分成两个方面:一是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博弈中,取得一部分金融资源控制权,导出非国有金融安排;二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直接渗入地方偏好,满足了地方经济的金融需求。从目前中央政府对非国有金融尤其是民间金融的态度来看,会对地方政府的第一种偏好严密控制,因此,我们更为关注的是第二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金融机构效用函数结构中包含了国家、地方和自身三重利益偏好,体现着多重的经济理性形式,效用函数中不仅包含了成本和收益,还包括“政策性贷款要求”、“地方意志”、“风险外在化和适当控制风险以防止整顿之间的平衡”、“体现国家偏好和使用资源用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等等内容,最终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是其理性的选择。地方政府取得金融资源的支配权符合集团理性,否则这一部分金融资源将通过垂直的银行体系被抽调。地方银行组织在两种权力支配下往往参与这种对金融租金的分配(除了返回部分贷款利息,呆坏账中的一部分实际上以金融交易环节腐败的形式转化为部分银行代理者的货币性收益),并在此前提下控制剩余储蓄资源,寻求收益最大化的贷款项目。中央政府对上述两种支配金融资源的权力下放,一方面在改革框架中创造事实上的制度安排创新空间;另一方面也促使国家努力加强金融控制,在方案设计中宏观调控有效性和保证金融安全的国家理性偏好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中央政府效用函数的这个外生约束变量深刻影响着中央政府控制金融的国家理性(经济增长、长期有效项目的金融支持、金融稳定)的具体实现情况,也使中央政府效用函数变量结构调整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