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国有金融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6)
2017-11-08 03:34
导读:1994年,国家开始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金管理新体制,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商业化改革新阶段。这一时期的改革举
1994年,国家开始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金管理新体制,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入商业化改革新阶段。这一时期的改革举措包括:(1) 设立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2)对国有专业银行全面实行贷款规模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3)央行不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不再对财政透支;(4)按照1996年6月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会议上提出的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目标,各专业银行开始注重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银行资金风险管理;(5)将国有商业银行分散法人制改为总行一级法人制,推进贷款抵押担保制度和贷款证制度。上述措施表明,国家控制金融虽然从主动转向被动,但是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加强了金融安全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事实上,这一改革阶段,国家一直尝试在不改变国有金融产权边界条件下调整金融租金配置的权力体系,从而实现控制金融的效用最大化。
(五)1998年后的中国信贷体制改革
1998年,中央政府以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决定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这一时期,除了受其它制度安排变革的制约(如政府职能转换,国有企业改革等)外,银行金融制度安排创新的空间已基本确立。国有金融安排和其它金融安排可以开展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以获取金融制度环境变迁带来的外部利润机会。但是,无论如何调整下层金融自由,中央政府都是在基本不改变国有金融产权边界的前提下,保证对国有金融的控制权、对金融资源的支配权的前提下提供其创新空间。有意思的是,在中央政府控制金融信贷市场的同时,底层市场经济活动规模却不断扩大,交易流量货币和存量货币大量囤积于社会经济体系之中,保证储蓄的来源和规模。一方面,各银行之间加强了体制内对储蓄资源的竞争和贷款获利机会的竞争;另一方面,储蓄动员能力的扩大为中央控制金融追求效用函数的诸多结构变量(经济增长、就业、对长期有效项目的追求偏好、稳定的税收来源等)提供了可能。然而,信贷制度变迁的轨迹表明,在中央效用函数的各结构变量排序中,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偏好排序始终是靠后的。而潜在金融风险的不断累积也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重要约束条件,使其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五、并非结论的结束语
随着金融对外放开最后期限的到来,中央政府最终把改革举措调整为:政府注资冲销不良债权—国有金融产权股份化海外上市—形成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从目前来看,改革成效不能说不显著。不过,在国有控股以及对银行核心领导人事任免的绝对行政控制约束下,国有银行能否形成高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国有金融潜在风险、呆坏账的产生机制问题,仍需要在本文的理论解释框架下,探索中央政府理性介入的可能的最佳新形式。
一种可能的理性介入思路是:改变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现有的产权结构,走国有股权多元化的道路,藉此形成高效的银行治理机制。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然而中央政府也是进退两难,如果国家持大股,国有金融改革很可能陷入国企改革同样的困境,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建立起来,银行的组织理性与国家理性之间的背离程度可能更大,甚至出现双重代理问题。如果引进战略投资者,私人持大股,国家失去对国有金融的控制权,在资本逐利的经济逻辑下,可能形成私人垄断的金融市场,这与中国社会性质相去甚远。况且在现有的权力结构下国有金融产权到私有金融产权的演变过程同样是金融机构集团理性与国家理性冲突的过程。
另一种可能的理性介入思路是:在国有控股产权结构下,强调体制内分权促成外控机制,加强有效的金融监管
⑩。实际上,现有的监管制度框架不完善,根本原因还是中央政府设定的监管机构的集团理性与国家理性背离,出现了监管机构与银行经营机构“合谋”的局面,导致更多的金融腐败问题。在中国,监管者是政府,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与控制者也是政府。这样,政府作为监管者便成为一个追求社会效用来进行监管与分享租金来进行监管 的“矛盾体”。若监管者追求长期社会效用最大化,则相关政策的操作就倾向于消减国有商业银行规模;如果监管者追求分享租金(出资人回报、经济增长、就业、税收),则又必然倾向于增加银行规模。因此,如何监管、由谁来监管、政府双重角色如何分离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政府理性介入思路认真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