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公路资产治理体制 确保我国公路可持续(2)
2017-11-28 01:46
导读:关于公路商品化还有很多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收费公路而展开的。主要的观点回纳起来有:公路设施属于国民经济重要基础设施,属于应当由国家提供的重
关于公路商品化还有很多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收费公路而展开的。主要的观点回纳起来有:公路设施属于国民经济重要基础设施,属于应当由国家提供的重要公***品,不属于竞争性物品,应由政府负责规划、建设、养护治理,不应设立收费公路,公路商品化无助于公路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国情分析,我国的公路基础设施还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公路建设资金相对短缺情况下,通过设立收费公路吸引私人和国内外经济组织的资金投进公路建设以减少政府借款压力,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更好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因此,全国人大在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时将收费公路纳进该法的调整范畴,用法律的形式对公路资产属性予以明确。《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分治理。”从实践看,我国公路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飞速发展。正如前述到2002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达175.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52万公里,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名列第二,用了短短的十多年时间走完发达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三、四十年的发展历程,同时还给国家增加了一大笔优良的国有资产。
收费公路的出现,使得公路资产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事业单位型的公路资产治理模式已不适应交通事业发展,如何治理公路资产是值得深进的课题。各级交通部分在探索由中心、地方两级政府对公路等基础设施行使权职责的题目上作了有益的尝试,并提供了积极有益的经验。
大学排名 首先在法规制度上对经营性公路资产的治理予以界定。1997年3月财政部、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财务治理办法》明确了公路经营公司的资产主要组成部分为公路资产,公路及构筑物等公路资产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 ,公司在收费经营期内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公道的利润收回投资,但其产权回属国家,收费期限界满,公路公司应将完整的、能够正常运行的公路无偿交还国家,实现公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确立了公路资产无论治理方式如何发生变化,其资产性质属国有。
其次交通部在行使中心政府职、责、权方面通过委托治理方式确定在公路公司家股的正当地位和权益。最近几年,尤其是1996年国务院决定将车辆购置附加费纳进中心财政预算以来,交通部对使用这部分资金投进经营性收费公路,在确立出资人地位题目上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并先后对11家公路上市公司中涉及使用中心投进的财政性资金,通过委托治理的方式,确定了这些资金在公路上市公司中国家股的正当地位和权益。
再次,各省(自治区)、市政府对公路建设基金投进建设的经营性公路形成的国有资产治理,在明确职、责、权方面也在进行探索。1997年财政部明确公路建设基金等纳进财
政治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用公路建设基金投进的经营性公路或转让公路收费权中地方财政性资金,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委托项目公司代行政府出资人依法进行治理,按照国有股份依法享有权益分配、资产处置权。
尽管我国在公路资产治理上开始了一些新的探索,但仍还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
1、公路资产产权不清。中心和地方政府对国有公路资产的产权关系,是事关国有公路资产治理体制的基本题目。我国现在的财政体制事实上已是分级财政体制,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预算,中心财政的转移支付也在逐步规范化,中心政府同一享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已不符合实情。中心财政安排建设形成的公路资产与地方各级政府用“自己”的财力投资形成的公路资产交集在一起,资产关系的复杂化也使地方政府产生了产权方面的要求,造成了目前公路资产产权不清的现状,出现了个别地方政府在公路收费权转让过程中将中心政府、省级政府本应该享有的所有者的权益转回地方政府,侵占了出资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