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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公路资产治理体制 确保我国公路可持续(3)

2017-11-28 01:46
导读:2、委托及受托的代理关系不明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交通部)负责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对国道、省道的治理。目

  2、委托及受托的代理关系不明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分(交通部)负责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分对国道、省道的治理。目前的公路建设资金基本上是按照“三个一点”即“国家补助一点,地方政府自筹一点,金融机构贷款一点”的原则进行筹集,中心补助部分主要是纳进财政治理的车购税(费),地方政府投进的也是纳进地方财政治理的公路建设基金,这两部分构成国家投进公路项目的资本金,就国有资产来说,代表国家出资人的是中心和地方政府。目前暂由中心和地方交通主管部分代行出资人权利的格式,在资产授权治理题目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委托及受托的代理关系不明晰。
  3、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经营性公路资产的治理体制尚未理顺,治理上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公路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但公路资产的性质未有明确的界定,治理的权限不明、职能分工不清,主要表现在收费经营公路方面,公路资产的治理体制有隶属各级交通主管部分的公司型和完全脱离交通主管部分治理由地方政府直接授权治理的公司型两种治理体制。
  4、公路资产治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公路资产治理法规约束力不强。尽管国家有关部分制订了一些公路国有资产治理的法律、法规,但很不健全、很不完善,特别是缺少一部比较完整的国有公路资产法规。目前现有的公路资产治理办法,由于缺少约束力,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如在公路两旁控制红线内乱盖房屋、乱开道口,侵占国有公路资产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损坏公路、桥梁、涵洞等公路资产得不到赔偿等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国有公路资产的损失。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现行公路治理体制存在的上述弊端已不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要求,因此,重新构建公路资产治理体制就显得十分的迫切和必要。
  三、国有公路资产治理体制设计思路
  对于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如何设计、新的国有资产治理机构职能等在政府层面还没有公然,但在界已有很多的意见和建议:如由人大以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委托政府治理国有资产,由政府根据人大的委托自行组建国有资产治理体系;由人大对涉及全民利益的有关重大题目,制订出相应的法规,然后交由政府执行,与此同时,建立法定的由政府向人大负责的国有资产治理报告制度,提交给人大进行审议;为确保监视系统的公正性、权威性,监视系统与执行系统不能同回政府主管,监视系统本身又必须受到人***志的强有力约束,因而监视系统应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人大治理、指导。根据十六大报告对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原则,结合我国公路资产现有治理体制的特点,从理论上提出公路资产治理体制设计思路:即对国有公路资产应实行分类治理,即根据现有公路资产中存在经营性公路资产和非经营性公路资产分别进行治理,公道界定中心、地方公路产权关系,理顺委托与受托代理的法律关系。由于经营性公路资产涉及所有权、治理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关系,因此,笔者将重点对经营性公路资产的治理体制进行讨论。
  (一)建立国有公路资产治理运行体系
  国有资产治理运行体系的建立涉及所有权、治理权、经营权、分配权四大关系。因此,在理论上该体系应由政府独立构建运行,至少应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有资产治理机构。在国家和省、市一级成立国有资产治理专门机构,分别直属于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全权治理国有资产的主管部分。在这一层次中,中心级国有资产治理机构应设立职能部分对经营性公路资产进行治理,非经营性公路则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治理;省级以下国有资产治理机构设立职能部分对本辖区的公路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公路)进行治理。第二层次:国有公路资本经营组织即国有投资、控股或者开发公司。在国家一级,拟成立若干投资、控股公司。公司为授权经营国有公路资本的法人实体,其经营对象为具有经营性质的资本化国有公路资产即国有资本,而非实物形态的公路资产。公司经营范围限于公路资本经营项目,其收益仍应作为公路建设再投资资金。各级公路经营公司的职能为: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尽可能高的营运收益。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参与公路经营制订和实施国有资本的参股及其它形式的再投资计划;负责治理国有资本的权益,进行股权的转让、交易。作为约束条件,必须规定各级经营公司只能以其它企业为载体,通过委托经营、招标承接和产权转让、交易等途径实现资本经营目标,公司本身不得从事实业经营。第三层次:国有公路资产营运企业,即通常所称的国有企业及拥有国有资产份额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对这类企业,应将笼统的国家权益具体化为中心、地方各级所代表的国家权益,并赋予相应的投资收益主体地位。把现有国有公路资产由原来的按收益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之间进行分配,转换成按产权份额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之间进行分配,这一转移是机制性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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