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比较研究
2017-12-1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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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中外上市
[摘要]文章从中外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差异进手,进而剖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国情实际,提出了相关完善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所谓中期财务报告是指所涉期间短于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例如季报、半年报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8年2月发布了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IAS)“中期财务报告”,这是I ASC首次就中期财务报告发布准则。该准则是IASC与证券业国际组织为各国跨国上市会计信息表露的协调而进行的合作项目所设定的核心准则之一。我国于2001年11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实行。该准则的实施无疑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会计信息表露,进步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具有重要意义。但就实际情况看,中外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中外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之比较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主要不同。美国证券交易治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项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因此,美国采用的办法是简化报表。英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的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格式与美国类似。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主要考虑了及时性和本钱效益原则,但该准则同时表明决不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我国的“三号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对那些中期财务报告需审计的公司,还需编制现金流量表,并规定应编制、表露、报送完整的中期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期间的认定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规定,对以何种期间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规定,以为这应由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或会计准则制订部分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提出,鼓励股票公然发行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美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通常与公司的季度报告合编,美国证券交易治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公告季度报告;加拿大、巴西、法国等国也是按季度编报;而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地区则选择按半年编报。从我国证监会已发布的“三号准则”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是通常所称的半年报。 (三)中期财务报告的基础分析存在差异。综观世界各国的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即独立观和一体观。所谓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基本特点是:中期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其中所会计估计、本钱分配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也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其优点是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可以直接采用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已有的一套会计政策和确认、计量原则,便于操纵,而且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相对比较可靠,不轻易被操控;缺点是轻易导致各中期收进与用度的配比不公道,一方面会企业业绩的评价,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中期列报的收益波动较大,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年度结果的猜测。所谓一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年度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会计期间,其基本特点是:中期财务报告中应用的会计估计、本钱分配、各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全年将要发生的本钱和用度,需要以年度预计活动水平为基础,分配至各个中期。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因会计期间的缩短而导致的各中期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从而有利于年度收益的猜测。缺点是很多本钱和用度需要以年度结果为基础进行估计,因此需要依靠于较高的职业判定能力,而且可能所估计的结果缺乏客观可行的依据作为佐证,因此轻易操控收益,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和一体观各有利弊,各国在制定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时,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侧重于选择其中的一种观点作为其制定准则的理论基础。当前,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都是独立论。而美国和我国地区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都是一体论。我国的“三号准则”并没有明确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理论基础,但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原则和与年度报告一致,可见我国中期财务报告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独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