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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问题
(1) 概念界定和制度问题
2007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新准则)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与原准则相比,有1定的改善,但仍存在1些问题。本节从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和关联方交易披露两个角度分析了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规范问题。
1.关联方关系范围的界定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是会计信息披露的1项重要内容。而想保证其披露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首先必须科学界定关联方关系。由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认定关联方关系,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关联方会计准则制定者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
按照汉语的解释,关联是相关、有联系的意思,关联方则指有互相联系的当事双方。在会计领域,何谓关联方,实属难以界定的概念。财政部于1997 年5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首次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依据。新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作了修订,扩展了外延。“1方控制、共同控制另1方或对另1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1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均构成关联方。” 首先,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将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1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作为关联方;对于关联方的具体范围,相比原准则增加了“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这几个关联方。第2,将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1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也作为关联方。尽管新准则在关联方关系范围界定方面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1些有待改善之处。
第1,未将信托基金纳入关联方范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7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养老金和分红信托基金为关联方 ,我国准则中没有相关规定。信托基金是指为退休、教育、研究、利润分享或其他目的而积累并交付信托的资本。随着我国养老金、保险金等规模的日益庞大, 由企业提取并交由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养老金等信托基金也将日益庞大。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和规范化, 信托机构进入资本市场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很有可能得,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股市的情况也将日益发展。这样, 在不久的将来, 我国可能和很多发达国家1样, 各类企业、机构与各类信托基金之间就将构成越来越广泛的关联方关系。因此,对于扩大关联方范围,将信托基金列入关联方是我国应该予以考虑的问题。
第2,未将企业重要经济依赖性内容纳入会计准则规范之中。新准则第5条规定,仅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上1部分已经提到,1些上市公司对其他公司(如:重要客户、供应商、贷款人等)具有很强的经济依赖性,独立性低。同样,还有1些对上市公司具有依赖性的企业,如依赖上市公司提供原料的下游企业,是否应该将这些企业作为关联方加以披露1直是1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与上市公司经济往来金额巨大,或依赖上市公司维持生存的公司,与之交易很可能出现非公允的交易,且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构造交易的工具。因此,在1方持续经营能力决定于另1方时,应纳入关联方范畴予以披露。
2、关联方交易披露中的问题
(2)案例分析——39集团的危机
1.集团介绍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披露透明度低
39集团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的1个典型,由该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质量较低,具体表现为缺乏完整性、可靠性、可比性,以致披露透明度低。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缺乏完整性
从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情况来看,虽然披露的完整性有所增强,但仍然存在着偏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尤其是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会造成公司的透明度低,投资者也不能正确评价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无法得到真实地反映,最终导致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完整性方面存在以下主要现象:
第1,对关联方关系披露不完整。隐瞒某些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或是没有披露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金及其变化、权益资本及其变化和持股比例等。或是没有披露主要投资者个人、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与相关企业的关系。
第2,对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按照我国现行的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时要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当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1定的金额和比例时,要出具临时报告。然而在实践中,1些上市公司出于种种目的,隐瞒关联交易的事项时有发生。为此,中国证监会每年都会查到几家因在当年年报中未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完整披露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因为1些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缺乏公允性和真实性,如果完整地对外披露,势必会对上市公司的当年利润或者社会形象产生影响。
第3,对关联交易的要素披露不全面。观察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在关联交易方面,没有全面披露准则规定的交易要素,往往只披露其中1项或两项,很多公司没有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而正是交易价格能说明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额比例说明交易的重要性,对各个市场主体而言都是重要的决策参数;而与关联方发生的担保和抵押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仅列在其他相关的项目内,而没有在关联事项中作出说明或作出任何揭示,这势必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正确理解。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4,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语言表述上,往往是含混其辞,语焉不详,让读者甚为费解。尤其是对其交易和交易的内容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更谈不上将关联交易与真正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使读者根本分不清此种关联交易到底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也无法确定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使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产生怀疑。这种会计信息的模糊披露方式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转移利润提供了渠道。
2、缺乏可靠性
目前我国现行的关联交易准则和制度主要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否显失公允,是否有意操纵利润。而对于关联交易是否真实,是否有实际的资金流动,却未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我国会计理论界通过实证会计研究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大部分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因无需付现,对关联方的经营现金流量压力不大。因此,所谓的“关联方交易”可能纯粹是1种报表重组。
3、缺乏可比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在可比性方面透明度较低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定价政策的披露上。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有关费用收支标准差异较大,缺乏可比性。大多数上市公司往往只列示“按协议定价”、“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只有少数公司披露优惠的具体比例、成本加成比例,而对这些定价与市场价格有所区别、关联交易的比例和比较数据则不愿披露,以使关联交易的严重程度不引人注目,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
5、建议与结论
下面,笔者将针对上述透明性低的问题,从公司、监管部门、审计机构3个角度进1步对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的完善提1些建议。
(1) 完善公司内部结构和制度
多数国内上市公司与39医药1样,存在着“1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因此,在第1大股东实施非公平关联交易时其他股东无法从公司内部通过“投票”进行反对。由此可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当务之急。从 2005 年 4 月 29 日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由国有股和法人股即非流通股股东给予流通股股东合理的补偿,来换取可以上市流通的权利,受到了参与证券市场的各方人士和机构的基本认可。相信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将有助于理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尽量避免形成前面所提及的大股东控制的现象。这样,关联交易的发生将真正从企业生产、经营的角度出发,公允定价,合理披露,关联交易将回复其本来的积极作用。
(2)加强关联交易披露情况的审计
除公司自身应作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也应加大对关联交易披露情况的审计。由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业绩、规避税收等,因此仅仅依靠1些准则规范和自我约束,是无法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因而必须借助外部中介机构的监督力量,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和披露。针对前述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不及时不可靠等问题,在关联交易的审计中应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对关联交易的审计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注册会计师还可扩大审计范围,除借贷和担保,还可包括其他可能导致实质控制或重大影响、经济依赖性的合同的审阅。特别是:关联方融资活动中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是否违背市场利率,有无借钱给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企业、预期不还等资金融通业务;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业务,其确定的价格是否正常,有无售后短期内回购、低价售给无需经手的中间企业等现象。及时发现反常现象,并予以客观公正的披露。
(3)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
证券机构是与上市公司接触最为密切的监管机构,上市公司的1切信息都得依赖其予以公布,因此加强监管尤为重要。
(4)结论
上市公司能否合理有效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不仅直接决定报告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果,而且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公众形象和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由此,揭示关联方交易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笔者通过现状分析,结合39集团案例,发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包括准则制定尚不完善,披露透明度低等。基于这些问题,应从公司自身、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各方面进行完善。
因笔者学识有限,本文1定存在1些不足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Peter Atrill Lindsey, Issues in Accounting and Finance, Ashgate Press, 1997,P93~94
2. Edward B. Douthett, Jonathan E.Duchac, In-Mu Haw, Steve C. Lim, Differential levels of disclosure and the earnings-return association: evidence from foreign registrants in the United States,1995,P4~5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3. The Special Investigative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Enron Corp., Report of Investigation by the Special Investigative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Enron Corp., 2002
4.肖虹,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范研究,《会计研究》,2000年第7期,22~28页
5.谢清喜,王瑞英:“中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与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实证分析”,《经济评论》,2004年第4期,113~117页
6.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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