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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截止2006年12月31日,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数达到了1421家,总市值超过90000亿,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牵涉极大。上市公司在结构、管理等方面号称最为规范。然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中国证监会、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处罚即为明证。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时间截止到2006年9月30日,经加工整理,分类标准为:信息披露不实放入虚假陈述,不披露为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如果未补充披露同时计入重大遗漏。由于处罚通知书只有一份,而同一公司所受处罚的原因可能有多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表中分开计算,故最后一行比重之和不为100%。比重栏为上一行合计数占处罚总数的比重。
一、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性质统计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2—2006年中国证监会共处罚167次,涉及上市公司76次,其中有四个公司各被处罚两次,实际被处罚的公司为72家。表2和表3则分别给出了上海证交所近四年和深圳证交所近五年的公开处罚统计结果。
根据证监会处罚的依据和定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性质可分为三类:
1.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这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及时披露年报和中报,如重庆东源2003年2月11日才公布2002年中期报告;另一类是对重大事项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如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四通高科共有5笔借款总计金额18750万元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14份总计金额97000万元,上述重大债务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还未依法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因此,同时计入本条和重大遗漏。
二、处罚手段
表4、5、6分别给出了证监会、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的处罚手段统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度,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规制度或者所作出的承诺。
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由于权力上的差异,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以罚款为主,而深圳、上海证交所则以公开谴责为主。在对违规公司进行处罚时,手段较为单一,证监会一般是对公司罚款,数额在3万元—60万元,依程度不同而变化,对直接责任人也是警告加罚款,数额多为3—30万元;深圳、上海证交所也用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方法。
从案例来看,证监会和两个证交所都基本按法规进行了处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三、违规成风与累罚不改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五年内合计共处罚264次、186家。
从表7来看,总共处罚了186家,而我国上市公司即使加上已退市的也不到1500家,被处罚公司超过了10%,其比例不可谓不大。整体环境的不佳将会大大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事实上,我国股市指数在宏观经济一片大好的背景下居然会从2001~2005年连续下跌近五年,也表明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失望。
从处罚效果来看,应该说,处罚的作用不大。首先,同一年度内被两次处罚的就有十一家公司(上海科技、ST实达、哈慈股份、金荔科技、达尔曼、阿继电器、草原兴发、重庆东源、内蒙宏峰、海王生物、通化金马),可见,这些公司对处罚的轻视;其次,在缺少上海证券交易所一年数据的情况下,五年内被处罚四次的有两家,被处罚三次的有12家,45家被处罚两次,充分体现了各上市公司对处罚的态度。
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管理层才有牢狱之苦,如银广厦,而一般的处罚手段,如警告,公开谴责,数万至数十万的罚款,对上市公司和管理层来说都如隔靴搔痒。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所做的统计分析显示,在最高年薪前20名中,无一例外地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高管最高年薪平均值达到29.08万元,比2004年提高了5.45万元,上升幅度为23%,体现了上市公司高层管理的大好“钱景”,相对于区区数万元的罚款(众多董事通常为3-5万元,一般只有董事长或第一责任人的罚款才较高,而董事长的年薪也相应较高),保住位子显然比被公开谴责或罚款更划算。如科龙电器高管2004年的最高年薪为450万元,排名该年度第一,2003年也以400万元排名第一,但该公司2004年的年报显示,每股亏损0.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