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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1-12-27 来源: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
[2000]218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以下统称省),根据《通知》的规定,按照属地原则以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待遇低于地方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问题而设立的
专项经费。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人员和事项,积极安排资金,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补贴是指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
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
第五条 享受生活补贴政策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退休前所在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是国有企业举办;
二、 在教师岗位退休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无同类教育机构或同类人员时,可以同一地市的邻县或相邻地市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为参照标准,必要时可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标准。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在实施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过程中,如国家统一出台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涉及退休教师可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按照所属企业所在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准确,主动详细地提供经集团公司核实的本企业举办职教幼教教育机构、已退休教师
人员基本情况及退休待遇情况,并指定专门机构、人员与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条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其中:
一、 中央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部门管理的未脱钩企业)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教育机构退休教师的
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