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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存在的题目及对策(1)(3)

2014-12-24 01:53
导读:权益集正当在我国的存在仍有其公道的一面,并有着深刻的现实基础。 2.3 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应以质量标准为主、数目标准为辅 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2月发

   权益集正当在我国的存在仍有其公道的一面,并有着深刻的现实基础。
2.3 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应以质量标准为主、数目标准为辅
   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2月发布了《暂行规定》,1995年7月印发了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我国的暂行规定要求“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团体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进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基本采纳了IAS No.27的控制定义,对FASB提出的更为具体和清楚的“非共享的决策能力”尚未予以足够的留意。
   在关于应当纳进合并范围的具体原则方面,我国参照了 IAS No.27的相关内容,均以多数股权作为判别标准。显然,FASB关于有效控制下的四种可辩驳的推定,对我国更广义地理解“控制”是很有鉴戒和 参考 作用的。
   同样地,我国暂行规定也指出了不必进行合并的情况: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预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我国制订合并报表的具体准则还应当进行更深进的调查和 研究 ,IASB和FASB的新动态要及时了解和鉴戒,至少在目前应具体研究以下两点:第一,FASB提出的需要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进行重新认定的情况,便于及时调整合并范围;第二,IASB提出的合并特定目的实体的规范,便于对某些特定的业务做出规定。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此外,笔者以为,我国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应当以质量标准为主,夸大实质控制,并辅以数目标准,并且两个标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运用: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目标正确认;对于投资企业未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间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质量标正确认。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数目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有利于正确确定合并范围。
参考 文献
1 雷静. 试析我国的合并会计报表[J]. 财会月刊, 2001(18)
2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 考试 委员会办公室.会计[M].北京: 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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