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分占与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题目探因(1)(2)
2014-12-26 01:09
导读:依据上述甲、乙两户分配情况,甲户当年实际获得2400公斤粮食,人均400公斤,除了够吃,还有剩余;同时还获得120元现金分红。乙户当年实际获得粮食1
依据上述甲、乙两户分配情况,甲户当年实际获得2400公斤粮食,人均400公斤,除了够吃,还有剩余;同时还获得120元现金分红。乙户当年实际获得粮食1680公斤,人均280公斤,其中4人是正在长身体的半大小孩,粮食有点紧张;同时还要向生产队支付168元超支款。
由此可见,当年农村集体中表面看似公平的多劳多得,实际上是一种不讲劳动效率的多劳动力就多得的劳动分占。一些学者想当然地以为农村生产队是均匀分配就效率低下,这是一种笼统的看法,不了解当时农村生产队分配的精细过程。
(二)劳动分占与农村劳动力就业题目的化解
虽说劳动分占在农村集体中既不公平也不公道,但它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种非常有效的化解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压力的机制。1978年,中国农业人口已经接近8亿,农村劳动力人数突破4亿[1]。按一些专家测算,中国农业实际仅需1.5亿劳动力就足够了。说明当时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就已经是数以亿计了。但是,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出现因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增大而出现社会稳定受破坏的题目。稍做分析就不难发现,中国当时拥有近500万个农村集体,还有数目可观、吸纳劳动力就业能力比农村集体更大的国营农场和国营林场。当时中国拥有如此数目巨大的农业集体单位,按均匀每个可以容纳50名劳动力就业计算,就可以解决总数超过2.5亿的劳动力就业。这就是农村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劳动力
就业题目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政府也无须重视的原因。
二、劳动分占制度解体与劳动力就业题目的形成
(一)劳动分占制度对生产效率损害的机理
集体化的农村集体按劳分配原则是建立在劳动收益与按劳分配对等的假定之上的,即假定在农村集体里由社员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与社员投进的劳动量在价值上是相等的。因此,生产队年终分配核算时,社员的工分值(实际投进劳动的价值)是用生产队全部产品的价值总量除以社员劳动工分总量得出的。当然,有的生产队会扣除一定的提留,如稻种、耕牛过冬的精粮饲料、五保户的口粮,但这种提留首先占的比例不大,其次它往往是上年承转下来的(五保户口粮除外)预支本钱。因此,这种提留应该不会对社员所投进劳动的价值计算产生太大的偏差。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然而,劳动收益与按劳分配对等,或者说社员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与社员投进的劳动量价值相等,在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由于劳动是否有收益,决定于有效劳动而不是全部的劳动,有效劳动越多,其所获得的收益就越多;相反,有效劳动投进得少,其所获得的收益相对就少。在一个以种植稻谷为主的农业生产队,只有种植稻谷的行为才会有效益,而在种植稻谷的劳动中,只有那些对稻谷生长有用的劳动才是有收益的。由此可见,假如非生产性劳动、对稻谷生长没有用甚至损害稻谷生长的劳动,在只有稻谷收益的生产队里是没有劳动价值的,无效劳动和有效劳动无差别地均匀参与核算,有效劳动的价值就会被降低,无效劳动变成有效劳动。在这个基础上按劳分配,就会出现劳动分占。在农村生产队中,年纪较大的中年人往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也有力气干活,是在种植稻子时最有条件投进有效劳动的人;那些年纪小的小青年,虽有力气干活,但缺乏技术;那些年纪大的劳动者,虽经验丰富,但已经没有力气干活了。有在集体化时期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农村生产队中,家庭劳动力最多的是年纪偏大的社员和小青年多组成的家庭,家庭劳动力最少的是中年人和孩子组成的家庭。农村中的这种家庭劳动力结构与有效劳动投进需要的劳动力结构正好是相反的。在农村集体化条件下,劳动创造收益被限定在极少数生产活动的时候,按劳分配往往造成能够投进有效劳动创造集体收益的家庭被没能够投进有效劳动的家庭分占有效收益。这种分占体现在分户核算分配中就是,劳动力多的户固然最有可能投进无效劳动,年终却是分红户;劳动力少的户最有可能投进有效劳动,年终却要向分红户支付超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