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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研究(3)

2016-02-10 01:08
导读:4.健全与协作银行共担风险的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为了分散银行风险,然而银行对中小企业扩大融资也应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银行是开

  4.健全与协作银行共担风险的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为了分散银行风险,然而银行对中小企业扩大融资也应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银行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载体,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作和配合是搞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避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全额担保,一方面国家要有相应政策规定贸易银行应承担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待于资本市场的发育。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资本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银行间的竞争加剧,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共担风险才可以真正确立。而且随着担保主动权的逐步增加,贸易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会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协作银行的选择上则可以扩大自主性,择优合作。
  5.完善再担保法律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将已承保的担保风险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担保,以分散和转移已担保的风险,同时将已收取的担保费按照再担保的比例支付给再担保机构,由再担保机构来承担这部分风险,假如发生赔付,则由再担保机构按照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再保险的比例予以赔偿。再担保是信用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总量的重要保障方式。面对高风险性的担保行业,仅有担保机构的存在,其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还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担保体系。
  我国的再担保机构以省市为基础、国家为保障进行组建,以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为担保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然而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分散、资本金数目偏小、操纵不够规范和信用再担保机构还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政府应加大组建再担保机构的工作力度,逐步完善我国再担保体系,并适时建立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进一步转移分散各级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同时,应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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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高风险行业,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决定了其在运作过程中必然要面临多种风险。这些风险不仅会影响我国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甚至会危及信用担保业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起步较晚,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正确熟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题目和缺陷,并探索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以为,改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状况不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还要注重于中小企业社会文化以及人文观念的培养,但这是一个长期、艰难、曲折的过程。就现阶段而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已经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立法和制度研究以及完善担保行业的配套法律体系是必须的首要目标。只有在构建全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环境下,才可以保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264~273
  [2]金 玲 杨艳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发展研究[J].中南产业大学学报,2001(7)
  [3]吴兴国: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之构建[J].中国发展,2005(2)
  [4]杨绍杰 商秀娟 王 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存在的题目及对策[J].冶金经济与治理,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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