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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财务通则》

2016-12-04 01:16
导读:企业管理论文论文,解读《企业财务通则》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于2007年1月1日在企业除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通则》与新发布的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治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通则》对企业的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本钱用度控制、收益分配规范、重组清算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视与财务信息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而对加强企业财务治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正当权益,控制财务风险,推进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大与实际意义。笔者以为《通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构建了多元化财务主体的财务治理职责

多年来,我国财务理论界对企业的财务治理主体进行过广泛而深进的,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国家财务”的概念,将“国家财务”从“国家财政”的概念中分离出来,试图从理论上明确政府的两个身份即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公共行政机构,而对国有资产的治理应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不应当继续沿用公共行政机构发挥作用的财政预算体系,这是非常巨大的理论贡献(郭复初,1988)。干胜道(1995)提出“所有者财务”的概念,将讨论的范围扩大到全部所有者,其贡献在于将“所有者财务”从“经营者财务”(一般所说的“公司财务”)分离出来,并明确提出所有者财务的目标。谢志华(1997)提出“出资者财务”概念,从理论上对“出资者财务”的出资者进行了具体的剖析,体现了学术研究熟悉的逐渐深化。在随后的财务理论研究中,依次提出了经营者财务观点,甚至有学者对财务经理财务(汤谷良,1997)进行过探讨,目的在于从不同角度研究财务治理体制、目标、等,以形成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目标融合与趋同,终极以利于达到企业资本增值,增强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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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的特点之一在于体现了治理体制创新,分别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楚、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治理体制。具体体现在:

(一)政府部分对企业财务的职责。《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解决过往代替企业制订“大而统”的财务制度、过多直接治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通则》要求各级财政部分应当监视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制定促进企业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根据企业财务治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二)投资者的财务治理职责。企业的出资者可分为个人出资者、法人出资者和国家出资者,三者所享有的资本所有权是完全相同的。一方面,出资者可以通过资本所有权来控制和企业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出资者面临众多的企业和各种各样的金融商品,可以经常不断地进行投资选择,变换其资本的运用方向和运用形式,以获取最大的资本收益。但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具体行使资本所有权时存在一定的差别。鉴于《通则》执行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国家出资者而言,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通过国有资本金的投进,获取收益,显然也是一种财务活动,国家财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产运营、资本收益及分配、产权转让收进的取得以及重组清算等活动。为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家出资者应该行使其财务治理职责。包括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治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视和财务考核;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治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治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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