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题目探讨(3)
2016-12-23 01:19
导读:(二)我国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187、189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仅
(二)我国清算人与清算中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187、189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仅须在正式清算前向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方案,在清算结束后向股东大会提交清算报告,并经股东大会确认,不须报股东大会确认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也无须受监事会对清算事务的监视。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清算过程不仅缺乏股东和股东大会的有效监视,而且从根本上忽视了监事会的监视作用,难以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1)股东对公司财产状况了解不全面。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反映公司剩余财产状况的直接资料,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内容是否真实,只有经股东和股东大会审查、质询才能终极确认,股东仅仅审查确认清算方案,并不能完全了解公司实际的财产状况。而且,清算方案的制定必须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依据,是清算工作的基础。(2)未能发挥监事会的监视作用。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关,基于“搭便车”心理,很多小股东不参加清算会议,难以对清算事务进行有效监视。而监事会作为常设监视机关,能真正发挥监视实效。因此,我国《公司法》鉴戒国外立法,明确监事会在清算中的监视者地位。
五、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
清算人作为清算事务的执行和代表机关,应忠实执行清算业务并尽善良治理人之应尽义务。就责任对象而言,清算人的责任分为对清算中公司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责任;就责任关联性而言,分为清算人的个别责任和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中有两个题目未予明确:其一,因对清算人的代表权未作规定,对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个别清算人单独承担,还是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未予明确;其二,对清算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未予明确有过错和无过错的界定方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笔者以为,我国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实际上是一种集体行为,因全体清算人集体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清算中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无疑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为避免集体行动中确实无过错的清算组成员受到不公平对待,应对清算组成员中能够进行无过错举证予以免责。另外,我国立法仅规定清算人的忠实义务,而未明确规定其善良治理应尽义务。笔者以为,清算组成员在履行职务中,因怠于职责、未尽勤勉谨慎义务,导致致公司或债权人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