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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诸多困难的关键(3)

2017-04-06 01:07
导读:二、我国国有长期存在政企不分或难分的深层原因 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不改革,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强加给国有企业的各种政策性负担也就


二、我国国有长期存在政企不分或难分的深层原因

  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不改革,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强加给国有企业的各种政策性负担也就有了一个充足的依据。由于你这个企业本身就是属于我国家所有,而作为产权主体或所有者,国家甚至可以将国有资产处置掉或消灭掉,更何况我国家现在要求你企业做的只不过是承担一些(政策性)负担,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确实是无可指责的,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活动是其行使所有者权力的表现,这样一来,政企分"的改革目标地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要真正彻底地解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实现政企分开的既定目标,就必须对国有企业的传统产权制度进行调整或改革。

  众所周知,自1992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进制度创新阶段以来,企业制度便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然而客观地说,到为止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各地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没能真正而彻底地理顺,或政企没有彻底分开,国有企业仍被各级政府束缚着手脚,难以成为市场下的真正的利益主体,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牵制。政企分开行动维艰的客观现实无疑警示我们应该转换思路,考虑一下另外一个题目,这就是: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到底能否真正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开?

  为了回答国有企业到底能否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分开这一题目,我们可以首先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谈起。众所周知,政府并不是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代理者,它在非国有企业眼前的身份是非常简单的,这即: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政府只是政权的政府或政权的代表,她对非国有企业只能行使权力。具体来说,政府只能依照有关规定,从非国有企业外部治理、协调、监视其经济运行,而不能参与非国有企业内部,对实在施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例如,只要非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向不违反国家政策,那么,政府就不得干预非国企的投资决策;政府不能直接任命并考核非国有企业负责人;政府不得干预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等等。换言之,政府对非国企可以采取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你违法我制裁(你)的态度。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但是,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政府在国有企业眼前是双重身份,即既是政权的政府又是产权的政府(或国有资产的代理者。更有一种观点以为,在我国,政府实际上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的实质是政府企业)。这样,作为政权的拥有者,政府只能依照法律规定从国有企业外部对其进行治理与监视(这和政府治理非国有企业并无本质区别);然而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者(或所有者),政府就必然要对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控制或干预,间接地、特殊情况下则必须直接地参与国有企业的内部,参与其内部经营治理,如直接选择、考核、罢免企业负责人;参与制定(或直接制定)企业的有关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等等。可以以为,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非常正常的,是负责任的表现;反之,假如政府不管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或政府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也不行使选择与监视的权力,那才是极不正常的现象,那样的话,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还有什么区别?另外,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如英法等国)的法律制度也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是由企业的所有者――国家或政府――直接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也只对任命他的上级领导负责,而不对市场负责。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自然也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侧重于社会效益最大化方面。

  上述分析表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者(或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眼前根本不存在能不能干预这一题目,而只存在如何干预的题目。假如我们坚持把政府不干预国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或者说必须在国有企业内部实现政企分开,那么,恐怕只能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实现:第一,将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经济主体往经营,政府只收取承包或租赁用度,而不直接参与承包企业的内部经营治理活动;第二,政府对国有企业撒手不管。或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或对国有企业睁一眼闭一眼,任凭国有企业为其内部人所控制;第三,从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进手,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将国有企业改造成非国有的其他类型的公有制企业或民有企业,进而使政府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眼前不再拥有(或只拥有部分)代理权甚至所有权。显而易见,上述第二种途径是首先应该被排除的;至于第一种途径,由于改革的实践已经充分证实,承包制、租赁制并不是解决我国国有企业题目的最佳形式,因此我们也可以不考虑这一途径。这样,我们便只能将希看寄托在第三种途径上,即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来实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进而达到政企分开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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