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比较研究(3)
2017-08-13 01:32
导读:生产者延伸责任诞生于各国对循环经济的追求。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中,自然资源的利用是按“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一—废弃物”单方向活动,而循
生产者延伸责任诞生于各国对循环经济的追求。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中,自然资源的利用是按“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一—废弃物”单方向活动,而循环经济寻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夸大自然资源按“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再生资源(废弃物)——再生产和再消费”方式进行反馈式闭环活动和利用。然而,传统经济模式造成了“再生资源(废弃物)——再生产和再消费”环节责任主体的缺失,这无疑成了当前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题目。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针对如何化解这个困难而提出的。因此,在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之间存在着很多异同。接下来,本文从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对二者做一个比较分析。
1.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之间的共同之处。首先,从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是生产者责任,还是生产者延伸责任,都是对生产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尽义务和应履行职责所做的权利界定和安排。这是由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决定的,生产者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获得利润和收益的同时,应当对由这些活动给消费者和社会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负责。另外,这也是由生产者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无论是根据经济学家如科斯(Coase,1937)、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等的观点,还是根据治理理论学家如C.K.普拉哈拉德(C. K. Prahalad,1990)和G.哈梅尔(G. Hamel,1990)等的观点,企业存在的意义就体现在他具有生产组织方面的效率上风,假如没有这一效率上风,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和必要了。因此,企业(生产者)就应在产品缺陷的克服,以及产品生命周期之后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等方面承担起更加积极和更有建设性的责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其次,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都是为了促进生产者将产品交易阶段中可能造成的各种负外部性内部化。通过对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夸大,能让生产者公道地预期:交易后企业还要对产品所造成的负外部性承担多少以及什么样的额外本钱。这就激励和激发生产者对两类本钱进行综合的、平衡的考虑:一类是事前本钱,即交易前产品设计和生产阶段花费的本钱;另一类是事后本钱,即交易后由于产品的负外部性,生产者须额外承担的本钱。总的来说,这两类本钱符合二律背反定律,即事前多花些本钱改进和优化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就能降低潜伏的事后本钱;反之亦然。
再次,本文所讨论的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呈现的。生产者责任对应的通常是《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延伸责任是基于产品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而对生产者责任的追加,对应的法律有不少,比如德国政府1991颁布的《包装治理条例》,以及我国于2004年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等,都明确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这些法律所要解决的题目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但这些题目既不可能通过企业自觉自愿的行为来解决,也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由买卖双方进行磋商而解决。所以只好通过第三方即政府,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强制生产者执行,从而协调好经济活动中各方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和持续的发展。
2.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之间的区别。首先,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对象不同。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观点,无论是生产者责任,还是生产者延伸责任,都是由于产品的交易活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由于交易活动是嵌进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所以交易所涉及的权利关系虽以交易双方为主,但又不限于交易双方之间,交易双方和第三方之间也存在权利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需说明的是,第三方不一定是一个明确指定的对象,他可以是某个个人,某一群体或组织,乃至整个社会民众。生产者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关系;而生产者延伸责任则主要体现的是生产者(或交易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在此第三方则指的是社会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