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均衡分析(3)
2017-08-23 02:41
导读:显然,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机制有很大不同。内部治理可以独立发挥作用,而外部机制则只能通过内部治理而起作用。内、外部治理之间的异同可参见下表
显然,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机制有很大不同。内部治理可以独立发挥作用,而外部机制则只能通过内部治理而起作用。内、外部治理之间的异同可参见下表。
总结以上分析,可提出如下两个结论:
结论2:内部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内生因素,需要付出治理本钱,而外部治理则是公司治理的外生因素,并不需要耗费委托人的资财。
结论3:内部治理是一种直接的治理,而外部治理则更多地属于间接治理;与内部治理机制相比,外部治理总是在事后发挥作用。它是通过为公司治理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公司业绩的客观信息,以便于公司治理的实现。
2.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和路径
由以上分析可知,外部治理无法直接对公司发生治理作用,而必须通过内部治理机制产生治理效应,那么了解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程序或路径就很重要。这里借用一个形象的比喻,从外部治理到内部治理就如同一摞叠加起来的盘子,处于最低真个可被称为“制度环境”,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及其他制度和惯例,它们对其上的各种市场体系和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产生支撑和约束作用,而各种市场与法律制度和体系又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组织的运作直接产生作用,并终极由董事会完成对代理人的一切治理活动。显然,这一过程反映了外部治理机制与内部治理机制之间的互补关系。外部治理发挥作用的具体路径可从下图看出。需要指出的是,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有时也会构成一种替换关系,但本文夸大了其互补性的一面。
3.存在外部治理状态下的治理均衡
无论是否存在外部治理机制,公司的代理本钱总会存在,而且其大小不会有太大改变。因此,代理本钱线的斜率和在坐标系中的位置不会发生较大变化。但是,由于使用了本钱较低的外部治理机制,使治理本钱线GC向下移动了,新形成的治理本钱线GC与AC相交于P’点P为新的治理均衡点。(如图3所示)。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点P'的存在性,意味着公司治理因此获得了更大的运作空间。在没有外部治理的假设下,当治理强度达到对应于P的Q点时,就碰到治理本钱线的约束,公司只能容忍C水平的代理本钱的存在。而今,治理强度超越点Q',直到对应于严点的点Q'才会达到治理的均衡,公司因此可使容忍的代理本钱降低到C',△C=C—C'即为公司因外部治理的存在而获得的净治理收益(参见图3)。显然,GC向下移动的幅度越大,△C就越大,公司就可获取越多的治理收益。为此,我们得到如下结论:
结论4:外部治理对公司而言是公共品,其收益体现在△C的大小上,△C越大对公司越有好处。GC移动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政治、法律以及其他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实施程度,取决于市场的效率。而所有这一切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的(社会突变时为例外)社会进步的结果。因此,在一个相对短的时期内,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C会围绕一个常量而上下波动。
三、经验观察
以上从抽象的角度分析了公司内、外部治理的不同均衡状态,证实了存在外部治理机制时能够获得更多的公司治理收益,提升公司的竞争力。现实的情况如何呢?这里再从国际比较的角度,考察一下目前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及其效率的实际状况。
学者们通常认可将当今世界上的公司治理模式分为两类,即外部治理主导模式和内部治理主导模式。
1.外部治理主导模式
也称“外部人”模式或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Market—ori-ented corporate governance)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外部治理机制在公司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特别是外部控制权市场、法治机制、经理人市场对于公司治理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这一模式以英美等采用普通法系国家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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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治理主导模式
也称“内部人”模式、网络导向型公司治理(network—oriented corporate governance)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股东(个人大股东和法人股东乃至公司员工)、大贷款人(银行)和公司内部治理层在公司治理中起着主要作用。主要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日本和一些转轨国家等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