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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职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 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危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法》颁布 后,全国各地先后推广实行了此规定。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实行建筑业保险制度的情况 也不尽雷同,有些处所甚至还没有实行。
难点
全面推行建筑职工保险制度的难点,首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在事故中无危害的一般事故占90%以上,比伤亡事故的概率大十倍至几十倍。由此可见,重大伤亡事故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可能百次违章也未产生一次大事故。这就使企业产生 侥幸心理,持续违章生产,直至重大事故产生。在一些低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特别 是私营施工企业身上,这种“赌徒”心理表现 得更为明显 。
二、安全工作总投入可能会大于各类事故的总丢失。也就是说,尽管加大安全工作投入具有必然的经济效益,但仍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的降落。因此,仅靠企业特别 是私营企业,自觉建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的观念,凭良心加大安全投入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社会对人的生命 价值确定不足,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太低。目前,建筑安全事故90%的受危害者为30岁左右的男性农民工。遵守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巧学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志宪博士的测算,每逝世亡一名30岁男性建筑业农民工的丢失应在60万至80万元左右。而当前给受害者的经济补偿平均仅有6万至15万元。这就使得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漠视人的生命 价值,而一味地寻求经济效益。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四、安全经费严重不足。建筑市场不规范,使建筑行业成了微利行业,效益不高,造成了安全经费严重不足。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不严。建设部《关于加强 与规范建筑业意外危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 》规定,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 手续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中标单位是否签订 保险合同作为审查项目之一。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允许证。但是,有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 手续、发放施工允许证时,没有把是否投保作为审查项目之一。
对策
根据 以上分析 ,笔者觉得该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 建筑业职工保险制度的推行工作,不断完善 建筑业职工保险制度。
一、加大事故成本,迫使企业投保。伤亡事故经济丢失包孕直接经济丢失和间接经济丢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事故罚款做了较大调剂,根基能够满足当前实际需要 。但是,有关部门对于抚恤费用、补贴及接济费用、赔偿费用的调剂力度还不是很大,不能很好地体现人的生命 价值,安全事故的成本还处在企业能够遭遇 的领域内,使得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和无所谓的心态。因此,安全事故政策钻研制定 部门要从充沛确定人的价值起程,在抚恤费用、补贴及接济费用、赔偿费用等涉及到人的价值的方面加强 调查钻研,制定 一个较高的经济补偿标准 ,加大事故成本,迫使企业不得不投保,减少风险。
二、建立 勉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