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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回顾与反思-新闻传播毕业(2)

2013-08-12 01:03
导读:关于群体性事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据郑卫菊《浅析群体性事件的命名》一文的考察,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称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初

  关于“群体性事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据郑卫菊《浅析群体性事件的命名》一文的考察,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末称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后期称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称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称“紧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称“群体性治安事件”。[1]这个考察,大体反映了官方对群体性事件称谓的变化。因此,“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概念,也是群体事件、群体非法事件、突发事件、治安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群众治安事件诸说并用。”[2]

  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明确使用了“群体性事件”概念,并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即“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3]从此,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日益普遍,学者们提出了各自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丰富了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譬如,邱泽奇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包括了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有明确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4]。于建嵘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这一定义,大体上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事件参与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二,这些事件所进行的行为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甚至是法律和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三,这些聚集起来的人群,并不一定有共同的目的,但有基本的行为取向。其四,这些事件对社会生产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管治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5]

  弄清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所谓“群体性事件报道”即可迎刃而解,就是指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但是,由于群体性事件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新闻媒体长期以来是不能随意报道的。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李敬发表在《中国改革•农村版》2003年第2期上的《移民上访路——河北省桃林口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报道》,率先使用了“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概念。不过,《文明与宣传》同年第11期发表了《不得随意报道农村暴力和群体性事件》的短文。可见,群体性事件报道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新闻界的禁区。

  历史地看,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是我国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我们通常把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视为负面信息,严加掌控。不管什么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都将有关信息屏蔽起来。因此,我国媒体在2008年之前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十分有限。贵州瓮安事件发生以后,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趋向公开化、透明化,群体性事件报道开始大量进入公众的视野,标志着“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政策转向”[6]。范以锦2009年7月在暨南大学传媒领袖讲习班上表示,“瓮安事件是敏感群体事件也要迅速公开报道的标志事件,它使‘不准报道群体事件,或者报道要经过批准’的禁令不再执行。”的确,贵州瓮安事件之后,媒体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贵州瓮安事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海南东方事件、吉林通刚事件,等等,都得到了相当真实而客观的报道,体现出历史性的进步。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报道存在的缺陷

  当然,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历史性进步并非一帆风顺。2009年夏,因为一个厨师的非正常死亡,湖北省石首市在6月17日至20日发生了一场群体事件。面对这起涉及上万群众的群体性事件,当地官方的解释未能成功说服死者家属和公众。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政府的新闻发布始终语焉不详。于是,广大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信息、探寻真相。官方对此次事件的不当处置,被媒体认为是相较于瓮安事件、孟连事件的一次倒退。事实上,不仅石首事件相当典型地体现了群体性事件报道仍然存在的问题,包括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海南东方事件、吉林通刚事件在内的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都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那就是:前期应对不当,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存在诸多问题;后期处置有方,或主动告诉公众事实真相,或在新闻舆论的压力下妥善平息事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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