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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回顾与反思-新闻传播毕业(4)

2013-08-12 01:03
导读:2007年6月,《瞭望》周刊撰文指出:随着我国改革由普遍受益期过渡为利益调整期,群体利益冲突渐成社会常态[13]。面对这样一种社会现实,必须充分认识

  2007年6月,《瞭望》周刊撰文指出:随着我国改革由“普遍受益期”过渡为“利益调整期”,群体利益冲突渐成“社会常态”[13]。面对这样一种社会现实,必须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其实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机制。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指出,“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14]因此,做好群体性事件报道,充分发挥媒体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作用,应当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

  第一,新闻媒体及时公开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所做出的庄严承诺。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为此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及时公开、信息透明,理应成为新闻常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促进群体性事件的妥善解决。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反思瓮安事件时说得好,对于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信息透明,要在第一时间借助媒体力量披露事件真相和细节,这样做大有益处。”[15] 2008年“11月3日早晨,重庆市民意外地发现,出租车消失得无影无踪。两天后,当他们一觉醒来时,却发现出租车又满街跑了。”重庆市委、市政府在短时间内成功化解了量大面广的出租车停运风波,从根本上说,即获益于“公开透明、以人为本”的行政新思维。[16]可以这样说,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地报道群体性事件以及政府的应对举措,提供事实真相,增加社会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引导社会舆论,是媒体帮助政府化解社会危机的有效途径。

  第二,新闻媒体应成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公安部长周永康曾表示,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17]既然如此,在报道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媒体不仅要传递党和政府的声音,成为党和政府的喉舌,而且也要反映群体的意愿,成为群众的喉舌,“成为社会系统中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18]。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媒体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要“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19]。而“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的有机统一,必然要求媒体成为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让社会各方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为此,“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要做到‘均衡性’,力求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具体地说,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均衡性”原则,“就是要从国家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出发,既如实反映群众的诉求,同时又要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和采取的措施,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反映群体性事件。”[20]

  第三,追踪群体性事件的进展,促进问题的圆满解决。群体性事件“是对现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21],对整个社会运行来说,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切忌虎头蛇尾,应当追踪群体性事件的进展,促进问题的圆满解决。从发展过程来说,群体性事件往往包括酝酿、爆发与冲突、问题解决等发展过程。在群体性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媒体的报道应各有侧重。譬如对酝酿中的群体性事件,应当及时做好预警报道,发挥媒体的瞭望作用;对已经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仅要及时公开地报道有关事态,更要及时公开地报道党政部门应对事件的各种举措,促成事态向良好的方向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平息之后,如有必要,还应当进行深入的反思,以便吸取经验教训,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1]郑卫菊:《浅析群体性事件的命名》,《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万川:《群体性事件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魏新文、高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困境与出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
[4]邱泽奇:《群体性事件与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云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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