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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校内部的错位
首先表现在,高校对政府有着习惯性的依赖,管理层责、权、利三者难以统一。我们必须承认,来自社会的强势的外部要求使得高校要么直接援引企业的质量管理模式,要么就是根据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办事。
其次体现为,一定程度上权力与学术权力的错位。校党委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管理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事务的评议权力;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管理的监督权。很显然,学术权力的制度保障还很薄弱,而由于官本位思想影响,很多学术组织名不副实。[“」行政权力因受到和制度的保障而成为显性权力,学术权力则成为隐性权力,彰显不够。〔”〕党委作为学校的决策中枢几乎包揽了学校所有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的决策。
由管理错位而衍生了对于利益的过分控制与追求以及管理的低效。斯蒂芬·斯帕格尔就认为:“在一个又一个的行业中,我们发现如果其他国家可以用更快的效率和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更高质量的产品,那么我们就没有竞争力了。非常令人惊讶的是在近一千年的时间里没有人把这个道理扩展到大学里,我们在用以前的、古老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模式来组织自己。”[”」高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决策中心缺乏监督和制约,名日集体负责,实际上由于缺乏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具体措施,集体负责往往无法落实”。
三、责任主体缺失
责任问题研究认为,一个基本的问责框架大体可以表述为:谁来负责?向谁负责?为谁负责?怎样负责?有什么样的结果?在高等质量问题上,由谁来向什么对象负责,这个问题是模糊的。
(一)高校的责任缺失
在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下,机构“既缺乏正当的权利,也缺乏责任心”。(120〕不少的高等教育机构学科老化、单一、狭窄,教材更新缓慢甚至基本不予更新,课堂教学教师一言堂的状况难以改变,教授、教师、辅导人员等对于学生的素质、人格的培养、知识的积累、技能的拓展等没有作为;深受上级行政部门的掣肘,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其服务意识、质量意识低下,无法为学校发展、质量提升起到应有作用。高等教育机构在广受苛责的形势下做出了改革的努力,但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并不能说是很有效地实现了问责所要达到的效果,高等教育机构责任履行状况依然是不容乐观的。高等教育“生产”过程中的特殊性,在于“生产”难以定量化和“生产过程”难以阶段化,造成整个高等教育“生产线”的职责分工模糊。[13](3?A)高等教育质量虽然不是高校一方所能独立承担与影响的,但是毫无疑问,高校必然是高等教育质量生产的主体;缺乏正当权利固然是高校不能在质量问题上做主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还在于高等教育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低效甚至无效、高等教育机构自身缺乏相应的自律意识,表现为大学精神的自我坚守、大学发展的自我坚持以及大学前进的自我规划等的缺乏,对“上级指令”依赖过多。理论上说,高等教育系统中各管理层之间由于责权紧密结合,不应该有“贵族化”的管理者存在,但事实上,过分强调科层制中的分工,使得一些职能部门将自身的地位异化了,导致管理层次之间的冲突。例如,监督是高等教育管理中控制职能的重要方面,它通过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以一定的措施来防止和纠正偏差等一系列工作来体现。正确的监督应该和保证目标实现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监督和保证是一个职能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但是,目前高校的管理现状却是:实际操作者往往被责备求全,行使监督权的人却可以不负责任地指手画脚,被监督者的积极性因此受到压抑,工作难免敷衍塞责;监督者有权无事,助长其官僚作风,双方以推诱代替了合作。[13;(325)总体上,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对于大学精神的坚守的欠缺、对于大学发展的规划的匿乏、对于上级指令的严重依赖,等等,已经成为大多数大学的共同病症。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
政府组织“通过扩招拉动需求,而承诺的GDP在20世纪末达到4%长期不能到位,足以说明政府想将高等教育负担转移给社会,这不能算是负责任的态度”。[140〕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实现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其中不乏对社会与高等教育发展的恶劣影响。具体为,缺乏填密计划的扩招、迟迟不予到位的财政拨款、日益加重的个体负担等。宏观方面,政府机构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确认、认可尚且缺乏政策、法规的进一步明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资金拨付及其拨付的具体方式存在巨大的问题,难以改变当前高等教育经费缺失而资源又浪费严重的严峻态势。微观方面,需要政府组织承担的信息服务、高等教育市场秩序的维护、涉及高等教育质量的具体制度安排、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与大学的合作关系等领域政府的行动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