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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质量主体 主体 责任主体
[论文摘要]责任与问责作为管理的必然,在高等质量管理中却被漠视了。文章揭示质量管理中责任缺失的现状,以期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问题上做出有益的探索。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责任问题具体表现为:质量主体模糊、管理主体错位、责任主体缺失。它们是造成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责任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主要原因。
问责是管理的必然,但在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事实远不是如此。高等教育愈来愈受制于政府、社会相关组织的需求,高等教育对于经费的需求决定了它必须惟政府之命是从,对于资源的需要以及组织间的相互依赖惯性决定了它也必须考虑社会的呼声,接受社会的批评与监督:在与高等教育质量相关的各类主体网络结构中,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无须对高等教育质量负责,即使是高等教育机构自身也未曾对高等教育质量正确地负起责任。应该说,在高等教育质量问题上,质量主体模糊、管理主体错位、责任主体缺失是导致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责任问题迟迟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
一、质量主体模糊
高等教育质量以什么作为主体是模糊的,这个模糊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质量的载体多样且模糊。谈及高等教育质量的话题,不同的主体会给出不同的回答。随着教育质量观的不断扩充,教育的质量已不仅仅是所培养的学生的学习成绩或认知水平,还应包括学生通过学校教育所获得的作为一个社会形态的人应具备的各种其他素质的合格程度,尤其是他们工作态度、合作和竞争意识、敬业精神、道德修养、适应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提高。f}l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流行的各类质量观中,以学生作为质量的载体的观点虽然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其他学者所指出的几种质量观点与质量标准仍然是举足轻重的。质量体现为什么?以学生的水平作为衡量标准吗?科研水平是否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维度?如果以学生作为体现之一,那么指向的是学生的哪一方面,是其就业能力还是内在素质?如果是内在素质,又将如何衡量?进一步必须判断的是,学生内在素质的提高是否是因所受教育而产生的变化?由于受教育者本身的特殊性与多样性,高等教育质量高低可能因人而异,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教育质量的高低,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约翰·布伦南等指出四种质量的标准,即“第一种是以传统的学术标准为基础的……第二种类型注重我们称之谓‘上’的标准……第三种类型注重我们所谓的‘教育学’标准……这里很少强调教育的内容,而更在意教育手段……第四种类型注重就业状况……这种方法考虑到用人单位的需求,而这些用户被认为是的雇主。它倾向于关注特定学科以及高质量教育的核心特征”。犷“二万文涛等人在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剖析中也谈到,创造的知识、培养的学生以及提供的服务是体现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载体;培养的人才、产生的科研成果及各种服务满足社会进步等方面的需要,是体现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三个方面。}3'一所大学的“质量”可能是指生们所接受的教育和所获成就的声誉,也可能指该校教师的声誉、及研究设备的规模,还可能指它在中不断曝光而来的知名度,或许还可能指一所学校特有的一些学习方法—撇开这些方法在传授知识过程中是否特别有效不谈。冈此外,由于“高等教育传授高深知识、培养学生人格”,其“质量的内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质量信息的揭示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各种类型的教育质量观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面临着重构的必要。1998年巴黎世界高等教育会议通过的《21世纪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宣言》指出,“高等教育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应“考虑多样性和避免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高等教育质量”。
其次,影响甚或决定质量的因素多种多样、不可控。学生作为培养和教育的对象其质量的形成并不完全是我们控制下的结果。学生从小到大的学习阶段是一个联结的、内嵌的过程,后一阶段的成长建立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前一阶段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后一阶段的成长状况。很难说某一阶段的教育质量完全是该阶段教育行为的结果,尤其是在教育对象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这一特殊背景下学生对于其学习任务的内在认识会影响到其学习的状态、主动性与最终结果,因而在同样的培养环境与培养过程中不乏成败并存的案例并风,影响人才一培养的主导性因素不惟一早期高等教育质量由高等教育机构“自己说了算”的情形已经一去不复返,政府、社会全方位、各层次介人到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之中如今的大学难以独善其身、独负其资、独行其是,对于如何培养人、培养什一么样的人,高等教育机构没有最终裁定权;此外,在培养人才达到既定标准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机构也不是惟一的影响因素,政府政策的制定、经费的拨付、社会的捐资、监督等作为都可能影响到高等教育机构质量培养的实际状况
再次,不同利益关系人的不同质量偏好,导致质量观与质量行为的差异。由于视角的不同,各利益关系人很容易在立场、目标、风格等方面发生观点的冲突,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于高等教育质量的看法不一。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各派质量观点也是充满纷争的),教师在对学生的培养中注重学科发展的内在与科学性,强调学生的知识储备从社会利益相关人的角度考虑,学生的质量必须满足及用人单位需求只有适应外部需求的质量才是符合要求、达到培养目的的。政府机构可能更注重高等教育机构的服务功能,致力于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培养其治理所需人才;社会可能更注重高等教育机构的效益与利益,它们希望能通过与高等教育机构的互动来获取有利于他们自身发展的价值及可观的效益;缴费上学的大背景下,学生、家长等考虑更多的是其对人学的投人能否保证更大的回报;用人单位可能更看重高等教育机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是否能使学生顺利就业……有的时候它们不与高等教育机构培养人的目标相冲突,但很多时候却深刻地影响高等教育机构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