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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的责任缺失
现实的情况是,包括国家政府、个人及一切社会团体在内,往往过多地向大学索取,一味地指责大学在哪些方面没有做好,却同时忘了他们也应该帮助大学。[15」在我国,问题具体体现为:第一,社会力量参与高等的权几乎完全被漠视,高校改革的重点还只是纵向关系的调整,“国家一社会一学校”三方关系的协调上没有突破性的进展。第二,社会、企业与之间缺乏了解和沟通,社会企业参与多呈间接性,并缺乏主动性和深度,渠道还比较单一。第三,社会参与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尚处于临时性、短暂性的松散状态。第四,社会、企业参与联合体主要着重于科研和生产上,对教学改革的参与不够。这些情况直接反映了我国政府没有做好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管理的宏观协调工作。〔’“应该说,社会的责任缺失,同我国长期以来“强势政府、弱势民众”的基本社会状况有很大关系。作为政府机构下属的“单位”,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受益于也受制于政府机构的规划与制度安排。社会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态度是“观望者”,认为彼此之间机构性质的差异而不自觉地将彼此划在一道界限的两端,互不干预;高等教育机构自身无力跨越这道界限,由政府组织负责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社会机构纵然深切体察高等教育质量高低同自身存亡的密切关系,依然无意于“蹬”高等教育这个“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