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集团化发展探索(1)
2017-09-26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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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业教育集团可理解为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摘要:职业教育集团可理解为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组成的联合体,集团具有横向多元化、纵向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其组建模式主要有契约型、重组型和混合型,混合型是相对理想的模式。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应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制。集团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能够实现基于“联合工业中心”的“准订单培养”和促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职业教育集团;性质;组织结构;联合工业中心;准订单培养
自1998年高校扩招以来,高职院校规模迅速扩大,导致生均教育资源的严重不足。这种不足不仅仅是教育资源投入增量不足,还体现为由于办学分散导致的资源闲置、教育资源整合与重组困难。另外,分散办学还导致专业重复设置、重复建设,造成教育资源的相对浪费与配置效率低下,影响职业教育的宏观效益。小而全的形式,不利于形成规模效益,其适应市场和抗风险的能力也比较脆弱。要解决这些问题,高职院校必须走集团化发展的办学道路。
一、职业教育集团的性质与结构
(一)职业教育集团的性质
参照《公司法》中对“公司集团”的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职业教育集团的内涵与性质。《公司法》指出:公司集团是指由若干独立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公司群体,是一种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结构及股份制特点的垄断性联合组织。通过这一解释,可以推定职业教育集团具有如下性质:
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组成的联合体,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正如公司集团不是法人一样;职业教育集团目前将主要以托管经营、长期优惠合同等为联结纽带,其中可能伴随有资本的参与,但目前不会表现为股份控制,这正是教育集团区别于公司集团之所在;职业教育集团内部具有利益的一致性;职业教育集团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的组织结构。
(二)职业教育集团的结构
基于对职业教育集团性质的认识,不难推断职业教育集团的组织结构应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横向的多元化,二是纵向的多层次。
从基于利益一致性的横向结构看,职业教育集团除职业教育院校外,还应吸收专业基本对应的行业与企业参与,以增强院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提高人才的就业质量与数量。行业与企业的利益在于以优惠的条件获得人才与职业培训服务。另外,职业教育集团还可吸纳咨询机构参加。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机构可以为集团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行会、协会的参加可以为集团提供更多的横向联系与沟通;人才中介的介入,能够为院校实现以就业为导向提供帮助。咨询机构的利益在于有偿咨询服务,彰显自身价值,或通过影响集团的决策得到其他利益补偿。
从基于结构完整性的纵向结构看,职业教育集团应有不同层次的机构,如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企业培训等机构,从而实现职业教育的纵向沟通与衔接。
二、职业教育集团的模式与管理
(一)职业教育集团的模式
按照《公司法》对公司集团的分类,我国的公司集团有两类:一类是契约式公司集团,另一类是股权式公司集团。基于契约式公司集团、股权式公司集团的解释,我们可能得到两种典型的职业教育集团模式,它们是契约型职业教育集团和重组型职业教育集团。重组型职业教育集团产生了实质性的整合与重组,如实质性并入,可能会具有股权式公司集团的某些特征。当然,职业教育集团的类型特征有时并非像分析的那么典型,有时契约与重组特征同时存在,集团的特点介于两者之间,这时就会得到一种混合型职业教育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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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种模式的职业教育集团,其组织结构都可能会类似于公司集团的组织结构,可概括为四层: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职业教育集团必然会以某一个集团成员为核心单位来组建。
1.契约型(松散型)组建模式
契约型组建模式是由某一主管部门或主体学校、主体企业为核心单位,联合其他学校、企业及实体组建起来的集团模式。核心单位通过订立章程、合同与其他成员单位联合,各成员单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人、财、物及原法人资格保持独立不变,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也不变。这种组建形式下,可以通过集团的调控,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互补,易于组团操作。在这种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数职业教育集团的组建方式。但在契约型组建模式中,因为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过于松散,在人、财、物等方面几乎没有相互融合的可能,所以不利于形成集团主体学校及其成员单位的发展优势。
2,重组型(紧密型)组建模式
重组型组建模式是由某主体学校、主体企业为核心单位,联合其他学校、企业及实体通过实质性合并的形式组建起来的集团模式。并入成员的人、财、物整体划入集团核心单位,不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与核心单位融为一体,从而达到扩大规模、增强整体实力的目的。
由于各成员学校原隶属关系各不相同,重组型组建模式中会有大量的产权变更与人事变动问题,这些问题解决起来有一定难度。同时,由于高职院校经过多年的发展,资产的积累与沉淀关系复杂,其产权的界定比较困难,再加上成员单位既得利益者的主观排斥,使问题更难以解决。因此,通过重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必须借助政府强有力的政策干预才能实现。重组后,如果人事改革力度不得力,可能会造成机构臃肿、主体学校(企业)包袱加重、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实际上,重组是将小规模的职业教育实体通过合并形成大规模实体以取得规模效益,重组后的职业教育实体具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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