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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双元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017-10-08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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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颇具特色,采取双元体系。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改革不断完善,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双元体系;教育培训
   
  一、澳大利亚双元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发展历程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培训中采取了双元体系,这种系统的、有组织的职业培训双元体系可追溯到中世纪行业协会办的学徒制。在18~19世纪,出现了澳大利亚学徒制的雏型:“补习教育”学校。澳大利亚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学徒培训制”并逐步取代传统的学徒培训制。近几年来,澳大利亚政府不断改革完善学徒制,2006年的改革中包括:重新确定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品牌,加强人们把做学徒制作为第一职业选择,用“澳大利亚学徒制”(Australian Apprenticeships)代替“新学徒制”(New Apprenticeships)。澳大利亚的双元体系是指学徒的培训同时在企业、公司和职业学校进行。企业培训是学徒培训的主要组成部分,职业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补充学徒人员在工作场所所学的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不足,增加他们的专业理论和基础知识。
  (一)双元培训体系中的企业公司培训
  在企业的培训中,雇主负责培训的主要费用,同时雇主还是培训的指导者,其他培训指导者都必须持有培训资格证书或熟练技术工人资格的证书,应具有心理学知识,了解职业培训的法规。在学徒培训结束时,每一个学徒人员需要参加理论知识和实践内容的考试,学徒期满以后,雇主应继续雇佣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学徒。
        (二)双元培训体系中的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学校的任务是让学徒对所学科目的理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政府的公共教育资金负责学徒在职业学校的学习,职业学校的课程中有五分之三是围绕着职业岗位进行的专业教育,职业学校开设的课程由联邦教育与文化部来规定。学徒制的培训项目和依据标准是澳大利亚全国统一的资格框架(AQF)和在资格框架下的培训包。学徒按培训合同规定的要求达到职业和行业所要求的能力标准,在培训学习结束后可以获得全国认可的资格证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澳大利亚双元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府要加强职业教育的法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基础
  澳大利亚执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就业人员只有获得相关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才可以进入就业市场。早在1978年,由联邦经济部制定的职业培训法修正案被澳大利亚国会通过,这个法案的建立,奠定了学徒制的法律地位,使得双元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得以健康的发展。澳大利亚的《宪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是澳大利亚开展职业教育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在职业教育教师管理方面,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对职业学校的校长、教师、职工的招聘、职责、权利、培训要求等都有具体的规定。澳大利亚联邦颁布的有关职业教育经费方面的法律有:《拨款(学校资助)法》、《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等。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相关方面的法规,但因宣传不力,执法不严,并未形成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因此,我国要借鉴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成功经验,加强职业教育的法规建设,为我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企业、行业应加大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参与力度
  在澳大利亚,企业培训是双元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要组成部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最显著的特点是在各个层面上与经济组织(行业委员会、企业等)建立了密切而广泛的联系。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国家培训局,在培训局的统筹协调下,建立两个全国性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政府和行业、企业的关系,为政府提供企业需求信息,把政府的政策传递给企业。企业通过对学徒的工作表现,考察未来的员工,有利于企业招收到优秀的技术工人和员工。企业雇一个学徒工,支付的工资较低,学徒的其他保险、福利、培训费等由政府支付。在我国,企业对承担学徒培训的积极性并不高,有的企业甚至认为学徒妨碍了企业生产运行。从澳大利亚的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成效来看,应从我国国情出发,要加强立法,建立相关激励制度和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鼓励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及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构。促使我国的企业加入职业教育与培训中来,吸纳社会优良资源,加快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要进一步发挥非政府性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调动企业参加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切实对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负起责任,对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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