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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近代西方学家对政府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其起源上,他们把自然法理论和契约论作为重要理论工具来解释国家(政府)产生的社会基础,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之间的某种契约。如格老秀斯,他相信合法的政府只能产生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格老秀斯认为虽然自然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的出现,这便是国家。它使一位主权者能够通过确立的力量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使每一个人以正当的方式迫求其应得的利益。格老秀斯表示,在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的过程中,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政府的形式,以及政府权力的范围。[2] (P217)
人们如何选择自己的政府,如何界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其依据是什么,奥克肖特以其独特的视角作出了回答,他认为,“每一种关于政府体制和政府职能的理论都有自己的一套信仰”。[3](P28)
二、个体道德及其政治诉求
奥克肖特不仅认为政治是决定政府方式和事务的活动,同时指出,在没有选择或变动的地方,认为一切都是上天注定的地方,是不存在“政治”的。依这样的理解,在更早的社会联合体,统治活动不容许有变更,统治行为由威权人员来执行,而这些人的地位则来源于一些无法解释的沿袭惯例,他们所执行的规则和安排被认为不可改变,不容置疑,那么这样的联合体中发生的统治行为,谈不上是一种“政治”。所以,奥克肖特赞同黑格尔的观点,认为“政治只能是近代政治的产物”,近代国家中的政府和机构设置,是人类选择的结果。[3] (P8)这种选择,是在中纪道德瓦解,分化出个体道德和集体主义道德的背景下才具备的。
中世纪道德是一种共同体道德,它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人从他们特有的对于城邦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出发,不仅强调公民只有通过参加城邦的政治活动才能实现其完美的生活,而且强调公民个人对于城邦利益的服从以及个人对城邦的义务,因为他们相信,是城邦使他们成为真正的人,他们对于城邦只应该回报,而非索取。古代希腊关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观念被后世称为一种政抬“共同体”的观念。[2} (P22)一直到11, 12世纪,欧洲大部分地方的道德仍然是一种共同体道德。这样的共同体好比是一个大家庭,共同体中的财产也就是这个大家庭的财产,每个人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共同体惯例,成员必须效忠的不是既定的道德规范,而是某人。每个人都自觉认同为共同体一员:并非部分或完全是出于道德或谨慎考虑之后,他才选择把自己的决断权交由其他权威人士来行使的;他从事也没享受过奢侈的个人决断权,也没承担过相应的责任。[3] (P20)
12世纪左右,一种新道德观在意大利和西欧萌芽。这首先要追根于当时人类生存环境的变化。当时有些地方已经摆脱了中世纪常见的社团和公共组织,这些地方为自己发展个性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独立的“个人”主体逐渐诞生,也就有了“个体性经验”的实践。在这种状况下,一种关于人类行为和特性的新的道德话语渐渐浮出水面:从道德上讲,个体应当是其自身的主人,有权按照他自己的选择生活。
“任何一种类型的道德,是某种人类生存环境状态的伴随物”,[3] (P21)所以,一与因环境变化而诞生出的个人及个体性经验相契合的道德被奥克肖特称为个体道德。个体道德指的是在最大程度上有自主选择的可能,选举内容包括行为、职业、信仰、意见、义务和责任;赞同自主行为,并把这种行为视为人类正当行为,还应该致力于追求适宜于这种自主行为生长的环境。·这种赞同一—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应该成为推动个体性观念形成的新的道德标准。这一新的道德标准将人们如何生活,而剥夺人们行使这样的个性权利不但会被视为一种极大的不幸,而且,充分行使个性也是一种最起码的道德底线。[3] (P19)
奥克肖特认为,每一种关于政府体制和政府职
能的理论都有自己的一套道德信仰,所以,在个体道德观的基础上,他发展出一套个人主义政治理论,亦即个体道德的政治诉求。这就是指出现了那样一些人:他们已经体验到了个性、自主的经验,并热衷于追求这一切;这一切不能简单地认为仅仅是发生在政治活动中一个寻求变化的动机,它还为政治变化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发生环境;渴望,享受个性经验的渴望,渐渐影响了政府机构,于是变革就悄悄开始了。”[3] (P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