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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观的核心概念是:有一种真实存在着的人类生存状态,这种状态体现了一种“物品”或“共同财产”,而这种公共物品并不是指不同个体所选择的不同利益的综合,而是以这样的公共物品来取代所有不同的个体利益。个体道德其实是始终顾及公共安排的。个体道德观承认,每一个体在追求本身目标时,必须认识到公共安排的价值,因此,这种公共安排可以被称为“共同利益”。但是,对于“反个体主义者”而言,这一个体主义者认同的“共同利益”还远远不够:共同利益必须被视为是代表共同体自身的利益,他是一种全方位的人类生存境域,全体成员都必须专注于这一共同体利益。所以,当个体主义道德观认为,“利己主义”源于人类活动的合理性,并致力于调适彼此之间的关系,以便个体都能享受联合体利益的时候,集体主义道德则声称,“利己主义”是罪恶,并致力于寻求替代品,不是以“利他主义”、慈善或仁爱作为替代品,而是以对集体的爱来替代利己主义。[3] (P27)
围绕这一核心概念,出现了一连申从属性的道德理念和情感。从一开始,反个体主义道德观(集体主义)的设计者们把私人财产与个体性等同起来,视私人财产为罪恶,在任何方向上的隐私都被认为是个体主义道德观对反个体主义道德观的侵蚀,必须连根拔除。与“反个体主义”相对应的是一种毫不含糊的“公共”生活和平均主义观念。
如前所述,每一种政府体制和政府职能都有自己的一套道德信仰。那些缺乏自主选择能力的“反个体主义者”,希望认同他的价值标准,到处寻求支持,发现可以在两个方向上找到支持。第一个方向是期望由政府来保护,使他免遭必须自主选择之苦,让政府来代替他作选择。第二个方向是通过政府培育一种合乎他口味的道德标准,而且还要强人、明确,方能使他摆脱自怨自艾和无力感。[3] (P26)这样,在集体主义道德基础上形成了一种集体主义理论。集体主义政治理论认为政府之职责,是向国民灌输一种单一的行为模式,以迫使他们服从这一模式的方式来组织他们的活动。这种理论把统治视为这样一种行为,确立一种“共同利益”并强迫国民服从这一“共同利益”来创建一个共同体。这种“共同利益”与组成这个社会的个体是否容忍以及有否选择无关,它是一种普遍一致地强加给全体国民的行为模式。进一步分析,“共同利益”,这种有益于强制接受联合体的人类生存境域并不是天生的:它需要挑选,需要建设才能出现;它包含着对正在形成中的多样化活动以及多样化信仰的批判与纠正。[ 25〕因此,政府被分配了师和保护者的角色,不是从事他们自己活动的个人的联合的“公共秩序”的建筑师和保护者,而是一个共同体的“公善”的建筑师和保护者。这个统治者不是被认做是中立的裁判,而是共同体的道德领袖和总监。[4] (P98)
四、奥克肖特的立场
从奥克肖特的思想可以看出,他认为近代欧洲道德存在两种明显对立的道德观或者说价值观—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相应地,近代欧洲的政治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个人主义政治理论和集体主义政治理论。前者如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后者如托马斯·莫尔、康帕内拉、列宁。这两种学说后来甚至都在现实中得以实现,一些人根据个人主义政治学说建立了“主权政府”(国家的政府),另一些人根据集体主义政治学说建立了“全权政府”(国家的政府)。那么,哪一种好?奥克肖特是一个保守主义者,而“保守主义不是一种简单的守旧的心态,保守主义的关键不在于保守与否,而在于保守什么”。自伯克( Burke )创立保守主义以来,保守主义要保守的就是自由—自由亲和的制度和自由友善的传统。[1] (P21)所以,奥克肖特自然站在个人主义政治立场,反对集体主义政治。这主要体现在他对“反个人”和集体主义的评价上。
首先,关于“反个人”。他认为,“反个人”有感情而无思想,有冲动而无观点,无能而无热情,只是模糊地意识到他的力量。因此,他需要“领袖”,而个人的联合需要一个统治者,但役有“领袖”的地位。“反个人”需要被告诉去想什么;他的冲动得变为欲望,这些欲望得变为计划;他得让人意识到他的力量;这些是他的领袖的任务。这个领袖是一个既能作为他的追随者的形象,又能作为他们的主人出现的人;一个能容易为他人作选择,而不是为他自己作选择的人;一个想要管别人的事的人,因为他缺乏在管自己的事中找到满足的技巧。这些恰恰是“不成功的人”的特征。他(领袖)厌烦在操作个体性中寻求个人满足的个人,他只在指挥他人,而不是任何别的地方寻求个人满足。他的追随者认为是真正关心拯救他们的东西,实际上是几乎无私者的虚夸。“反个人”及其领袖对应于一个单一的道德状况,他们减轻相互的挫折,提供相互的需要,然而,这是一个不稳定的伙伴关系,因为“反个人”顺从但不忠于他的领袖,领袖细微的个体性很容易引起他的怀疑。f4J (P9s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