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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人性中的丑恶和贪欲两种不良倾向设立赏罚机制,推行德政与礼治,目标最终是为了和谐,各有所安。这里,体恤民情,唯才是举,就是在社会上造成一种鼓励贤能,崇尚君子的公信力量和价格权威,以赢得民心;再实施“欲贵者贵之,欲勇者勇之,欲知者知之”以及“顺民之经,在明鬼神,祈山川,敬宗庙,恭祖田”的宽容举措,满足不同人生命目标的追求和下层民众的虔诚愿望,来顺应民意。
中国传统的制度中具有深厚的属性,“为政以德”作为立身从政的准则,强调了人格道义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和价值。所谓“闲之以礼,纠之以政,行之以义,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就代表了中国人文精神的一种基本价值,曾广泛地融入古代为政理念之中,像“民无信不立”、“以信待天下”,都反映了中国民众中重视政治道德的传统,中国封建制的政治结构与功能因此能够达到一种相当高的水平。因为从作为个体内在的“修齐”层面的道德基础,延伸到外在的“治平”意义上的政治领域,“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的人文传统始终具有它的合理价值,这些宝贵的人文精神,无论作为一种温和的政治,还是作为一种理想的为政方略,都具有法制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官吏制度也因此成为具有道德色彩的治世经典。
上,像吏员锉选,职官流动,监察考试,姻亲回避,引咎自责,无功告退等吏治经验,都是被历代所证明有效的,现实中也是行得通的。所以,从政通人和、长治久安的愿望出发,政治系统的深层要求是从和道德两个层面寻求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权威的合理性。儒家讲的“德主刑辅”,就是强调缺乏道德的刑法制度是不能成功的,而且,没有必要的秩序保障,延续传承数千年的封建道德也不会有如此强烈的生命力。
传统文化中的“为政之道”,毕竟是建立在文明基础之上,推崇的只是一种宗法型的社会,而宗法型社会自然要强调人伦,主张人治,轻视个人权利和契约。从历代官员腐败的根源上去分析,有许多就是源于这种背景,如家长制和家族制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助长了亲缘集团及其权力结构的膨胀和发展,为实行一言堂,家天下,维持没有权力制约的提供了土壤。所以,古代安民治国的为政之道也要适应现代社会的转换。
可以说,中国文化传统中有许多好的东西,像儒家学说虽然有消极的因素,但它在中国的发展中也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它在传承道义,维护人性尊严,探讨个人身心性命如何调节,个人与社群如何健康互动,人与自然如何维持和谐,人心与天道如何能够相辅相成,等等,这些儒家的价值观与现代道德伦理没有任何的矛盾冲突,即使是所谓的封建‘.父母官”意识,也要体现当权者必须勤政爱民、廉洁操守的责任和风范,所以,中国古代“为政之道”在剔除了其中的糟粕之后,不一定就完全是现代专制主义的根源。
不可否认,由于文化传统中的德治隐含了强烈的人治色彩,其负面的东西就是一直树立不起“法律至上”、“主权在民”的概念,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形很难根除,从而又给人治和权力滥用留下各种缝隙,所以,我们在借鉴儒家德治思想时,决不能再陷入人治的老路。
(二)
古代文献典籍中有关治国安民的思想言论和制度规范的记载很多,不同朝代就“为政之道”的著述也各有所倚重,各有所利弊,但综合起来,可以从中得到启思,譬如,法家思想强调短期的治理效果,儒道伦理强调长期的教化效果,二者相互取长补短,形成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政治思想。
在法家的著述中,《商君书》里就提到,一个国家要治理得好,要靠法度、信用和权力,如果上面的君王有好法并且守法,下面的臣子也一样,即所谓“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就会天下太平。商鞍看来,“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故三王以义亲民,五霸以法正诸候.”说明春秋战国时,商鞍、韩非、李斯等人主张变法并采取严法重刑之策,是由国势民情决定的,所谓“乱世用重典”,就是在短时期内或乱世中对社会的贪官污吏从重处罚,并且要“杀贵大、赏贵小。”由于历代政权更替频繁,社会积聚的矛盾较多,所以“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蠢矣。”但在巩固封建制度的长期过程中,严法重刑并非长久之策,儒家提出的道德教化遂成为安邦治国的重要方略。
强调道德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即“德,国家之基也。”在先秦儒家看来,国家之所以有权威,不是因为权威具有超人的强制性,而是因为它代表了德行和道义,对权力的顺从也就是对国家政治道德的顺从。这表明,儒家对权力的解释从不离开道德的标准而只强调它纯粹形式的一面,也就是说,儒家一向把政治伦理的合理性与个人道德的普世性联系在一起。《中庸》这样说:“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就是强调了当权者与道德的关系,而道德规范对人们的约束和驱动作用,主要是通过文化精英的表率,社会舆论的评价以及个人的自我良知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