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戴维·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1)(2)
2014-01-25 01:29
导读:三、 全球治理模式的构建 在赫尔德看来,符合正义与民主的全球治理模式,必然是世界主义的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以世界主义价值作为其道德参照系,并以不
三、 全球治理模式的构建
在赫尔德看来,符合正义与民主的全球治理模式,必然是世界主义的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以世界主义价值作为其道德参照系,并以不公平为由拒绝那些建立在无法普遍采用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实践、规则和制度。就世界主义本身而言,它是以人类个体作为主要价值载体而与社群主义相对立的一种哲学传统,它主张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他们应获得平等的政治待遇,而不管他们出生或成长在什么共同体中。赫尔德认为,世界主义的历史发展已经历了三种形态:古典世界主义(以斯多葛主义为代表)、康德的“世界公民”思想、当代世界主义[2]458-462。赫尔德在坚持世界主义基本价值的同时,又从民主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扩展,从而把世界主义概括为八项原则:平等的价值和尊严、主体能动性、个体责任和义务、同意、公共事务必须通过投票程序集体决策、包容性和隶属性、避免严重伤害、可持续性[13]。以这八项原则为道德参照,赫尔德最终构建出了世界主义民主(Cosmopolitan Democracy)这一新的全球治理模式。
赫尔德认为,世界主义民主首先意味着决策的全球分散化,它主张某些政策适合于地方政府或国家政府来制定,有一些适合于区域来制定,还有一些则需要建立新的机构来制定。而“当一个公共问题影响到跨国群体时,特别是当低一级的决策层次不能处理国际政策问题,并且民主的合法性只能在跨国环境中才能得到矫正时,则需要国家领土以外的协商决策中心”[14]。因此,世界主义民主是一个多层次的治理体系,治理权威分散在地方、国家、区域、全球等不同层次上。这些层次之间并非是一种等级关系,而是一种协作关系,每个层次都形成一个以公民自我管理为主导的自治共同体。在每一个治理层次上,民主和正义原则都可以通过公民自治来实现。对个人而言,世界主义民主则意味着他们需要拥有多重的公民身份。也就是说,他们不仅是自己所在共同体的公民,还是更大的区域的公民,而且还是世界共同体的公民。这样,他们就能够打破地方或国家对其公民身份的限制,通过民主途径在不同层次上参与那些影响到其生活的决策,以此来维护个体的权利和平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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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赫尔德又通过全球制度的改革与重建来寻找实现世界主义民主的现实途径。也就是说,世界主义民主的实现,必须要以国际制度和机构作为支撑。但赫尔德认为,现有的国际机构却不能满足世界主义民主的要求。首先,无数的国际政府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劳动分工,功能经常重叠,命令经常冲突,目标模糊不清。其次,国际机构体系具有惰性,这些机构在面临关于手段、目标、成本等的不同看法时不能够得出集体的问题解决方案。第三,对于跨越国内和国外边界的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国际机构充分的理解和领会,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解决,因为全球层次的全球问题缺乏基本的归属[5]94-97。因此,赫尔德主张要对现有的国际机构和制度进行改革或重建,努力创造一种地区和全球层次上有效的和负责的
行政管理、立法和执行的能力,以此来补充地方和国家层次上的这些能力。
那么,全球制度的改革与重建应如何进行呢?秉承世界主义民主之要义,赫尔德又进一步提出了以下几点主张:①成立由所有国家和机构组成的权威性议会可以改进联合国大会或者对其进行补充;②建立可行的区域议会和治理结构,在这些实体已经存在的地方则加强它们的作用;③开放功能性政府间组织(比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接受公众的检测和对它们议程的设定;④在政府间组织孱弱或缺乏执行能力的地方,建立新的机制和组织,比如在环境和社会事务领域;⑤加强国家的和跨国的公民社会组织的透明性和责任性;⑥如果在主要全球问题实施的优先权上有争议,可以在区域或全球层次上运用跨国家的全体公民投票来解决;⑦完善法律的贯彻和强制能力,包括维持和平及缔造和平的能力,组建一支以公民个体而非国家为基础的全球军事力量,以帮助应付严重的区域和全球安全威胁[5]110-113。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赫尔德的主张实际上是要加强在国家之外的区域和全球层次上的独立政治权威和管理能力的发展,但赫尔德并不否认国家依旧重要的论点。赫尔德谨慎地指出,这些制度建设并不是要取缔国家的权威,而是说,世界主义民主既认识到民族国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又主张多层次的治理以解决更广泛的、全球性的问题。世界主义民主的目标是在城市、国家以及区域和全球网络中同时建立起一个透明、民主的政治秩序[5]113。
对于世界主义民主的治理前景,赫尔德持谨慎乐观态度。赫尔德认为,世界主义民主的发展并非是从零开始的,“世界主义观念正处于二战后法律和政治重大发展的核心”[15]。虽然现在有很多不利因素,比如现在基本的政治单元仍然是民族国家,新的原教旨主义、部族主义的兴起,国际冲突的频发,等等,但是,随着政治权威和新治理形式在民族国家以下、以上和水平方向的扩散,以及新形式的国际法如战争法、人权法和环境机制开始构成一种普遍准则,世界主义契约已经处于形成当中。因此,构建世界主义民主这座理论大厦的基础还是存在的。赫尔德乐观地指出,从比较的角度看,在16至17世纪,欧洲充满了民族冲突、宗教斗争和分散的权威,世俗国家的观念似乎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然而在不到200年的时间里,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秩序却被确立起来了。在当前阶段,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变革虽然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但是世界主义已不是一个像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描绘的现代国家理论那么乌托邦的工程了[16]。
四、 赫尔德全球治理思想的意义与不足
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反响,尤其是其对全球正义、全球民主的大力倡导和对世界主义民主模式的构建,更为学术界所瞩目。从积极的一面看,其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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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在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新马克思主义这些治理观念之外,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以世界主义为道德参照的全球治理观,从而拓展了人们的理论视野。现实主义强调国家和权力在全球治理中的决定作用,主张基于地缘政治或是一种国家间合作的“俱乐部”模式对全球实施治理;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合作,强调国际制度(机制)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新马克思主义则强调全球治理的资本主义结构规则本质,认为全球治理机构并不只起管制的作用,它们还是斗争的场所,斗争的结果有可能改变世界的秩序[2]19。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与这几种理论既有交叉,又有区别。赫尔德既看到了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反对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主张,也重视各种国际制度的作用,但他对当今全球资本主义的治理体系又持批评态度。因此,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别具一格,为学术界展示了一种令人耳目一新的理论视角。
其次,赫尔德构建的世界主义民主模式,把正义和民主从国家边界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把它们推向全球,从而开辟了一条使民主与正义原则在全球能够持续下去的新途径。自古希腊到现在,民主和正义问题已被人们讨论了2?500多年,然而,大多数思想家却认为它们的应用范围只能是城邦或在民族国家边界之内,在国家之间、跨国领域、区域之间乃至全球追求民主和正义是不现实的。罗尔斯虽然提出了著名的正义论原则,但他却坚决反对在全球实现分配正义,从而把其正义原则严格限定在了国家边界以内。罗伯特·达尔提出了著名的多头政治民主理论,并严密分析了民主从理想到城邦以及从城邦到民族国家的两次转型,但其对超越国家的全球民主前景却并不乐观[17]。然而,赫尔德却敢于突破陈见,不但指出了传统民主与正义理论的局限,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对正义和民主的实现进行了世界主义民主模式的构建,这种理论创新的勇气和精神是难能可贵的。
中国大学排名 最后,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既彰显着传统的欧洲学术思想与风格,又充满着鲜活的时代气息,从而在思想传统与现代实践之间达到了有机结合。从思想史的角度看,世界主义主要是一种欧洲思想传统,它经历了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中世纪救赎神学、康德的世界公民思想到当代世界主义的发展脉络,其在欧洲(包括美国)以外的发展和影响并不明显。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主义在当代欧洲再次掀起了一股复兴浪潮,哈贝马斯、布赖恩·巴里(Brian Barry)等人成为这一思想的主要传播者。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也受到了这一欧洲学术氛围的影响。另一方面,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也是对当代欧洲特别是欧盟及其治理结构发展进行理论升华的产物。赫尔德本人也承认,欧盟的发展与治理实践为其全球治理思想提供了现实灵感与经验基础[18]。因此,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又表现出了鲜明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也正因为如此,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才会超出纯粹的理论层面,在当代欧洲政界产生广泛的影响。
但是,金无足赤,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从而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评。首先,从其理论定位来看,赫尔德全球治理思想中的规范色彩过于强烈,左翼倾向比较明显,由此给人留下了乌托邦的印象。在当今世界,民族国家仍然主导着全球秩序,因此,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方略必然会首先遭到国家的阻挠。同时,就目前而言,各国公民的认同仍然是基于国家或地方而构建的,他们对更高层次共同体的认同感并不强烈,即使赋予公民多重的公民身份,使其有资格参与不同层次的决策治理,他们仍然会以地方或国家为主要参照,而很难首先把自己作为一个世界公民来定位。一些现实主义者甚至认为,世界主义及其关于全球公民身份和跨国民主的概念只不过是一些空洞的辞藻,是乌托邦式的想象及其有限愿望的产物[19]153。其次,在当前现实中虽然存在着世界主义的积极因素,但赫尔德明显地夸大了这一现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人权、环境和战争法等领域,确实出现了一些以个人而非国家为价值载体的全球法律,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等,但是,这些世界主义契约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仅居于少数地位,它们并不能为世界主义全球治理提供充分的现实支撑。再次,赫尔德对全球治理的制度设计也表现出明显的集权倾向。在全球建立具有很大立法与调节权力的新政治机构来增进民主和正义,而又不至于使人们受到新的集权机构摆布,这本身就是一个两难困境。最后,丹尼┞濉ぷ袈(Danilo Zolo)的提醒也值得人们注意:“任何一种世界主义方案如果在本质上不是对霸权或暴力行为的承诺,它还能是什么呢”[19]15。因此,赫尔德的全球治理思想很容易成为某些西方大国谋取私利的工具或道德借口。这一点则尤其值得人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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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