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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做主”:观念上的争议与决策中的两难((2)

2014-01-26 01:34
导读:面对这一普遍的社会心理,“为民做主”的反对者往往会不经意地陷入自相矛盾:如果全国或某辖区内的部分甚至多数民众期盼政府和官员“为民做主”,
  面对这一普遍的社会心理,“为民做主”的反对者往往会不经意地陷入自相矛盾:如果全国或某辖区内的部分甚至多数民众期盼政府和官员“为民做主”,那么,按照“让民做主”的逻辑,反对“为民做主”者就不应该主张“让民做主”了;否则,倡导“让民做主”者本身就是在“为民做主”了,这岂不是自己在否定自己了吗?那么,这是否就从根本上将“民主”派置于无言的境地呢?未必。因为,那些期盼官员“为民做主”的民众所表达的这种显性偏好,很可能是一种适应性偏好(adaptive preference)。就是说,他们对“为民做主”的需求很可能只是一种消极的、次优的选择,或是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的暗示所使然,或是因为他们对于民主的无望,或是由于官员贪污腐败的司空见惯使得“为民着想”“为民做主”的官员成为稀缺所求之物,当然,最大的可能是三种情况的同时存在所致——在一个“清官”理想、“为民做主”观念存续上千年的社会,当民主成为奢望、现实中又随处可闻官员贪赃枉法时,人们的期望当然只能停留在官员“为民做主”的水平上。倘若这种分析成立的话,那么,基于以下事实:在一个民主价值风靡全球的时代,自“五四”运动以来民主、民权等观念就不断地被宣扬、灌输和强调,且近年来党中央也不断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政治民主……我们就可以大胆揣测,民主与民权的观念已经深入民心,期望与现实的反差、人性对自由与权利的本能渴望等等,都必然导致一种对处于欠缺状态的民主的心理需求。这种需求应该是真实而且非常强烈的,只是因为上述三种情形,它才被大多数人压在心底,变成一种潜在的、隐性的政治心理需求。
  此外,从实证的角度看,即使是在当下环境与条件中,仍然有许多“让民做主”的成功实例。譬如,浙江省泰顺县奉行“由民主张、由民管理、由民支撑、由民监督、由民评定”的“五个由民”原则,不断实现“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变,群众的内在动力得到广泛调动,农村的创造活力得到进一步进发。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石磁村,凭借由村民公议公决产生的《石磁村典章》,大到村干部违规应如何处理,小到一棵果树的承包等村务,都体现了村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和精神。后来,该镇的其它十余个村也陆续建立了类似的“宪政”民主。让村民当家作主既没有“搞乱”村镇秩序,也没有导致低效或无能。该镇党委书记丁松勇感叹道:“过去,干部往往不相信农民自身的能力,不敢‘放手’,结果农村矛盾层出不穷。现在看来,怕民主是执政能力不强的表现。要维护农村基层稳定,必须用民主这个良方。”举这两个实例只是想说明,中国并非民主沙漠,“让民做主”并非海市蜃楼。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概括起来,以“民本与民主”为核心的有关当代中国官员“为民做主”的讨论涉及以下几个问题:民本思想到底是与现代民主理念水火不容的历史糟粕,还是应该继续发扬的优良传统?当前中国是否已经具备了“让民做主”的条件和环境?政府及其官员是应该顺从老百姓的“清官”期望继续“为民做主”,还是着眼未来民主发展的需要从现在起就“由民做主”?这些问题从西方的逻辑思维上讲都是一些相互对立的、互相排斥的选择;但倘若运用中国的中庸哲学和直观思维方式,也不是什么完全无解的两难问题。因为,在中国人看来,任何观念都是可以变通的。譬如,不少人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利用“为民做主”的官德伦理服务于我们的“执政为民”理念,对于历史文化的民本思想我们完全可以剔除其糟粕、取其精华,使其服务于现代民主理想,等等。这些或许在政治上是行得通的,但是从纯理论逻辑上看则带有明显的简约化和断章取义的嫌疑。笔者以为,符合现代科学思维的出路应该是通过科学的民意调查,并结合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给出在当下中国“民主”“民本”的优先顺序;探讨如何规范当下政府及其官员的“为民做主”事实行为,尽量减少出现“坑民”“害民”的“为民做主”,防止“为民做主”成为“为己谋私”的幌子;如果民主是未来的必然选择,而当下“为民做主”又有其合理性的话,就应深入研究在哪些领域、何种层面、何种程度上应当“由民做主”,哪些领域、何种层面、何种程度上依然应当“为民做主”。
  
  四、决策中的两难:好处与权利、后果与义务
  
  关于当今官员是否应当“为民做主”的理论争议大多是作为“第三方”的评论家和知识分子;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只要争论者是中国人,他就是直接或间接的、过去或未来的当事人。但就特定的实践而言,当事人双方都是具体的:一方是特定的政府官员,一方是特定政府辖区内的相关民众。处身如前所述的当代中国特定的社会情景中,当事人双方在决定是否采取或接受“为民做主”的做法时,都会感到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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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就为官者而言,一方面,他会有较为强烈的“为民做主”的动机或愿望。原因包括:(1)地区经济发展是干部能力与绩效考核中的核心指标,如果他不想被上级批评甚至贬斥的话,他就必须想方设法在其短短的任期内甚至刚上任的年度内把经济搞上去。这种短期目标很少能够指望民间社会和人民百姓的自发自觉活动去实现。老百姓要么缺致富的点子、要么缺资源、要么缺组织、要么缺政策,而且经常是什么都缺,甚至连致富的愿望都需要激发。因此;地方政要往往会采取“主动出击”、“政府主导”的发展路径,先确定产业发展战略,如前述案例中海南省的“香蕉工程”、原州区政府的无公害蔬菜战略等等,然后动用公共权力和行政手段以确保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2)中国官民对“清官”文化和“为民做主”观念的普遍认同。尽管没有做任何统计调查实证,但据笔者对中国官员的观察和理解,许多官员都希望自己能成为“清官”。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观念,可以推测,受现代教育程度越低的官员就越信奉它;事实上,即使是受过极高教育的官员依然有这种抱负。譬如,前总理朱镕基同志,在2000年3月15日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后,全国人民能说一句话,他是一个清官,不是贪官,我就很满意了。”此外,之所以推断当代中国官员具有较强的“为民做主”意愿,主要是因为,中国意识形态上对于政府和官员的假设基本上一种好的官员、善的政府假设,他们被视为人民的“大救星”,将带领人民走向富裕,实现国家的富强和民主。因此,如果某个时间集中揭露了一大批坏的、恶的官员乃至政府组织,这时,主流意识形态会告诉人民,绝大多数官员都是好的,坏掉的只是极少数立场不坚、觉悟不高的人,并表示坚决把这些人从党政干部队伍中清查出去,以保证官员队伍的纯洁性。正因为我们对政府及其官员持一种先定的好的假设,所以,政府及其官员都比较自信——这种自信还部分地来自自古至今中国官员都在社会地位和知识素养上总体上处于社会上层;正因为我们对政府及其官员持一种先定的好的假设,所以,权力的授予者(权力机关和民众)会潜意识地、制度化地给予权力的行使者高度信任,这种信任往往未必理性;正因为我们对政府及其官员持一种先定的好的假设,所以,我们相信政府官员只会正当地行使权力,采用了积极的权力概念,乐观地只看到了权力可能给我们的好处,却往往忽略了权力的风险和危害;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权力的限制考虑不多,即使有也不会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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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由于绩效考核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心理需求、积极权力观念等多种动因的驱动,加之对权力的制度约束宽松、软化,当代中国官员很容易把“为民做主”视为自己的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甚至当作自己的“信念”并由此构建官员的“信念伦理"(ethic of conviction)行动逻辑。“信念伦理”是马克斯·韦伯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是一种与“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相互对立但却未必完全相互排斥的行动逻辑。在韦伯看来,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是一切合理性行动的两类基本准则。“这两种准则从根本上互异,同时又有着不可消解的冲突。两种行动的考虑基点不同,一个在于‘信念’,一个在于‘责任’。”
  信念伦理是一种主观的价值认定逻辑,行动者只以坚持其信念、价值观的纯洁性为己任;只要行动目的正当,就应不计代价、不顾一切地努力达成之。至于手段是否科学、是否带来其它负面后果,则不在其所关注的范围之内。譬如,在前述案例中,当海南省和原州区政府的那些官员认定自己肩负着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使命,并认定自己推行的“香蕉工程”和蔬菜基地必能实现这一使命时,他们的行动就有些像教徒一样果敢坚定、不管不顾了。然而,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与宗教和私人活动毕竟不一样,其最大特征是其责任性(accountability),其行为动机和手段必须经得起公开的理性证明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共管理的“信念伦理”必须符合“责任伦理”的要求,公共管理者的“信念”必须经得起“责任”的检验。
  责任伦理行动的合理性在于其功效,它要求行动者责无旁贷地为其行为后果负责,并且蕴涵着这样一个逻辑:后果的合理性可以为其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善提供合理性论证或补偿。信念伦理确保的是行为的价值合理性,责任伦理确保的是行为的工具合理性。从理论上讲,这二者并不一定相互背离,但事实上,在特定行为实践中,人们往往顾此失彼;而且,基于某种信念的行动可能与行动者应当履行和遵守的其它信念和义务相冲突。以前述案例为例,当官员们奉行“为民做主”的信念而强行推广香蕉或无公害蔬菜的种植时,他们一方面得承担这种行动失败的风险并为此负责,另一方面,这种行动事实上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当然,或许只有在一个公民权利并非刚性约束、权利能够被好处替代的社会中,“为民做主”的做法才能获得认同并得以较为顺利的实施。然而,一旦人民的权利损害不能被获得的好处充分替代时,责任问题就随之而起,并随之对官员的“为民做主”进行质疑和谴责。如同案例所示,当香蕉和蔬菜滞销、烂在地里时,农民就开始要求政府承担后果并谴责政府。因此,当代中国官员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奉行“为民做主”的做法时,往往会遇到“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两难问题。
  其次,就民众而言,作为“为民做主”行动空间中的另一类当事人,同样也面临着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但确实存在的决策两难,即在好处与权利之间的选择。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义务依附于权利;权利的概念优先于好处(善)的概念。也就是说,即使“为民做主”是公共管理者的义务,也不能因此侵害公民的权利;公共权力必须以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作为行动的前提,并致力于权利的充分实现,而且不能以实现某种具体的权利(如公民的经济权利)为由侵害公民的其它基本权利(如生产自由)。这其实从规范上构成了对“为民做主”的价值批判。就作为决策主体的民众而言,当他们默认甚或赞同官员“为民做主”时,他们逻辑上应该是认可“(经济)好处”对“自由权利”的替代了。然而,民众的理想或真实需求往往是“鱼与熊掌”兼得、好处与权利都要。如前所论,无论是否突显,自由与自主是人的基本愿望,更何况经过几十年的“启蒙”,随着物质和精神的发展,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也就是说,对自由权利的珍视其实已经成为中国人追求的重要部分了。或许,正是因为如此,当政府的“为民做主”工程失败时,我们的老百姓不仅会从工具理性和后果的角度质疑政府,而且还可能从权利和价值理性的角度批评政府的做法。或许正是这种两全其美的理想,所以中国人渴望能“为民做主”的“清官”。
  面临特定的“为民做主”工程时,民众有两种选择:一是服从和配合政府的“为民做主”;二是拒绝执行政府的“为民做主”。前一种选择可能获得“为民做主”成功时带来的经济好处,但却以生产自由权利和当“为民做主”工程失败时的利益受损风险作为代价。两全其美的理想使他们陷入某种程度的两难境地。倘若选择拒绝,如果成功的话,则可实现自己的生产自由权利并规避“为民做主”工程失败时的利益受损风险,但与此同时势必会承受相当大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以及由此带来其它损失。因此,这也是一种两难选择,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反抗和拒绝最后往往会失败。因此,在政府及其官员强力推行的“为民做主”工程,民众的最终选择往往是第一种,处于第一种两难选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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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国家而言,即便由于前述的各种原因公民表达的是好处优先于权利的偏好,若从未来的政治民主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政府及其官员是否就应当满足这种现实的、短期的社会心理需求,也是值得商榷的。这其实也是一种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两难,此外;还得承担“为民做主”工程失败时民众对政府不信任从具体到抽象、从局部到全局的泛化风险。
  一言以蔽之,当代中国政府及其官员应否“为民做主”不仅在理论观念上充满争议,在行动实践中也面临着多重两难。
  
  五、结语
  
  “为民做主”这一历史观念之所以仍被当今许多官员所奉行,有着多重原因:文化观念沉淀成了一种行为惯例、民众的社会心理需求和适应性偏好表达、意识形态上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善”假设、积极的权力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力约束软化、与政府主导发展模式相适应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模式、“好处”优于“权利”的社会观念,等等。
  然而,与传统中国对“为民做主”的一致认同不一样,当今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政治民主、社会自治和自由权利已经成为了政府与民众的重要价值追求。这些都构成了对“为民做主”的观念挑战和价值批判。正因为如此,“为民做主”才会在当今中国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当决定是否支持或遵行“为民做主”时,政府官员面临着“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两难决策;民众面临着“(经济)好处”与“(生产自由)权利”的两难抉择,(中央)政府也需要在“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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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李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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