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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毛泽东把实现自我作为自己的道德义务,并认为义务仅仅为对自己而言,这是对格林、泡尔生伦理观的继承和发展,他把自我实现界定为吾人身体及精神发达至于最高,则是吸收了清初王船山“身成与性成”相统一的伦理学说。因此我们可以说,毛泽东的自我实现论既是批判继承中西伦理的产物,又是他自己独立地思考伦理问题的结晶。
三
精神个人主义与现实主义是青年毛泽东自我实现论的两大构成要件,也是他所主张的两条基本伦理原则,表明他对人我关系的基本看法。青年毛泽东在阅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时,写了大量批语,肯定了泡尔生对个人主义的坚持,认为:“观此语始知泡氏亦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此个人主义乃为精神的,可谓之精神之个人主义。个人有无上之价值,百般之价值依个人而存,使无个人(或个体)则无字宙,故谓个人之价值大于字宙之价值可也。故凡有压抑个人、违背个性者,罪莫大焉。”)他还直接表明了自己的主张,他说:“吾于伦理学上有二主张。一日个人主义。一切之生活动作所以成全个人,一切之道德所以成全个人,表同情于他人,为他人谋幸福,非以为人,乃以为己。吾有此种爱人之心,即须完成之,如不完成即是于具足生活有缺,即是未达正鹄。”精神之个人主义同弘扬个性和人的个人价值密切相关,因而它是构成自我实现的重要内容,引导人们去寻求个体的理想与人格。因此个人主义要求人们首先在精神上确立起自我本位的观念,并以利己的动机待人接物,实现自我。从根本上说,“盖人有我性,我固万事万念之中心也,故人恒以利我为主,其有利他者,固因与我为同类有关系而利之耳,故谓不可不利他可也。利他由我而起点也,利他与我有关系也。谓毫无已意纯以利他为心不可也,世无从他而起点者也,世无绝然与我无关而我贸然利之者也。果如其说,则‘个人之人格’,‘自律’,‘自由’诸义亦说不去。盖诸义固亦高尚之利己而精神之利己也。吾人苟放大眼光,而日人类一大我也,而日生类一大我也,而日宇宙一大我也,亦何必讳言自利哉?亦何自利之非佳哉?”利己与利他的关系是动机与效果、出发点与途径的关系。利他作为一种道德效果,产生于主体的同情心态,而同情者,由我而起也,最终还是为我利己的动机、愿望成为人己两利的核心。利己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根本动机和最初出发点,是不可克服的人的内在天性,只有以利己作为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才能使伦理行为真切笃实而不失其本体。这样,青年毛泽东的精神个人主义把利己与利他统一起来,具有了全新的涵义与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