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宪政.美德--《联邦党人文集》的“共和”概(4)
2014-07-21 01:12
导读:再次,宪法的至高性还表现为对人民本身的限制。宪法是不能根据对一时迫切需要的估计来制定,而是“按照人类事务的 自然 和经过考验的程序,根据长
再次,宪法的至高性还表现为对人民本身的限制。宪法是不能根据对一时迫切需要的估计来制定,而是“按照人类事务的 自然 和经过考验的程序,根据长时期内可能出现的种种迫切需要的结合而制定的。”[29]宪法虽为人民所制定、批准,但由于宪法的功能在于保障政治秩序与个体自由,所以即便是人民本身亦为宪法所规限,这不仅体现在宪法稳定发挥作用时,而且还表现在对宪法的修订上。宪法的修订在某种意义上可认为直接民主的一种表现,因此联邦党人也就如同怀疑直接民主一样,对宪法的修订持强势的警视立场,设定严格苛刻的程序增加修宪的难度,以确保宪法的延续性与稳定性,“除非人民通过庄严与权威的立法手续废除或修改现行宪法,宪法对人民整体及个别部分均同样有其约束力。”[30]
2. 权力分立与制衡。
“把权力均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31]对政府的外在控制来自宪法,以及宪法下的间接民主。这是宪法对整体政治权力的规限。但这仍不足以达至联邦党人的目标——政治秩序与个体自由。权力一旦走向专断,就能突破宪法与民主约束。对此,联邦党人进一步对政治权力作出内在的控制——分权制衡。
联邦党人深信政治权力的存在是一种必要的恶,于是将政治权力划分为若干部分,以使任何决策都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作出, 即便是处于多数的一派,也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政府的某个部分,而不可能同时控制全部权力。政府的权力横向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个部门任职。三个部门的人员由独立而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范围内产生,具有不同的功能。权力划分后,各部门都具有宪法的和政治上的独立性。权力分立并非仅是机构的分立,其核心是多个决策权威中心的相互分立和制衡:“复合共和制并不只是联邦政府体制中多个自主政府单位的符合,而且还是每一个政府单位内决策结构的复合。如果任何一个决策结构或者政府单位取得了支配决策机构或者政府单位的地位,并长时间得以维持,那么这样一个体制也就失败了。”[32]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四.对古典共和主义的又一继承:公民美德的展现
在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古代经典作家对共和主义的论述中,公民美德占据重要位置。因为对他们而言,共和政体并不仅仅只有制度的含义,更重的是,共和政体能体现他们的某种道德价值追求,因而公民美德也就为共和政体所要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政治生活是追求一种“善”,“‘善’的标准就是它的稳定性,或者更恰当地说是其持久性,亦即它维护特定的价值观和信仰不受损害的有效性。换句话说,该政权的生存(而不是组成它的自由和尊严)是确定其价值的标准。”[33]在以集体主义取向的共和政体下,“公民不能私有其身”[34],而只能服从于城邦整体;西塞罗的共和国所追求的则为“平等”、“稳定”、“和谐”和“均衡”等价值,与亚里士多德一样,他的共和概念也是集体取向的。亚里士多德“将个人排除在政府领域之外”,西塞罗论述的共和国时,“除了参与政治实体的事务以外,他一次也没有提到公民权利,以及其法律权利的相互维护,而在考虑价值观的政治基础时,也没有任何此类论述,包括对宗教权利的论述。”[35]因此,在古典共和主义中,公民美德被纳入共和政体的价值追求中,公德与私德没有区分,实际上是同一概念,作为个体的公民没有主体地位。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领导干部创新能力的培养及应遵循的原则
加入WTO对“官”文化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