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理论:引起劳动价值论困惑的根源(4)
2015-11-13 01:03
导读:九 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
九
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3)。这种思想在农业生产中是正确的。因为一个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和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仅仅是劳动地点不同,劳动效率是一样的,因此,农民只能在相当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劳动时间来补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在工业生产中,对“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必须具体分析。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时,因为与其它工人合作并使用机器,和他作为个人在家里从事生产相比,劳动的效率要高得多。马克思定义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一段话里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他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14)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资本家,是因为他把工人组织起来,实行分工和协作,并准备了机器等各种生产资料,使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一个工人“独立地”劳动,怎么会有这些条件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是根据个别生产者消耗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上述工人独立劳动时不可能有相同的“其它条件”,所以,他生产同样的产品劳动时间要长得多,但是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因此他要在家里创造出价值6个物化劳动小时的产品,劳动时间将不止6小时,而是几倍甚至几十倍于他在工厂里的劳动时间。保守一点,我们假设需要两倍于他在工厂劳动的时间,即12个小时。根据马克思的逻辑:“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独立劳动时生产生活资料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他说:“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15)。根据我们的保守假设,这个“必要劳动时间”是12个小时。由于他在工厂里一天也是劳动12小时,因此就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了(请注意:如果上述倍数假设为两倍以上,就会出现负的剩余劳动时间,即工人在工厂劳动比独立劳动更合算,也就是说,他独立劳动的话,生产生活资料的价值需要的劳动时间要超过上班的时间,在上述例子中就是超过12小时)。另一种检验是否存在剩余劳动的方法是:统计一下工人一年工资可以购买的东西,看看如果他在家里“独立地”劳动一年,能否同样生产出来。只要根据常识,我们就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一个工人在家里需要12个小时,但在工厂里只要劳动6小时,就能创造6个物化劳动小时的价值。劳动时间的这种缩短显然是资本的贡献。因此我们不能象马克思那样,把工人一天劳动12小时,资本家获得其中6个小时的劳动成果看作是剥削。我们可以看到,和商品交换一样,在分析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也要考虑“劳动时间”以外的因素,例如不同劳动条件下生产效率上的差别。工业生产方式中这种差别非常显著,是不能忽略的。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和地主一样,资本家也只能通过占有剩余劳动的价值才能获得利润。马克思的错误来源于他没有真正理解商品交换的实质,没有理解工业生产方式对劳动和资本交换过程的影响,仍然使用农业时代的观点看问题。他在《资本论》中详细地讨论了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对商品生产的影响,然而他是在建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的框架、确定资本利润只能来自剩余劳动之后,才引入这些范畴的。这充分说明了他的思想过程。马克思关于必要劳动时间的错误不是偶然的,这是他把劳动和劳动条件、生产和流通割裂开来研究问题的必然结果;这个错误也是严重的,足以推翻他自己的剩余价值理论。 当然,我不否认资本家常常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加快劳动节奏等方法剥削工人,创造额外利润。我这里想要说明的是,在工业生产方式中,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概念来证明资本的利润完全来自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