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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意义。根据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几亿选民将在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投票,而在区县人大代表换届中投票的选民更多。而在所谓的人民代表当中,个别人大代表无法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甚至背叛了人民,当前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是个契机,选民要用法律的武器,尤其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来关系政治,珍惜手中的选票,不要盲目主动弃权,更不能被动弃权,要选择那些真正能代表选民利益的人作为人民代表,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有关机构要依法查处隐藏在被动弃权身后的选举违法行为,保证选民选举权利的正确行使,不要让国家权力落在腐败分子手中,以维护选民应该享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
(二)广泛的应用价值。弃权是选举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只要有选举,选民就有可能弃权,而只要有弃权,就可能有主动弃权和被动弃权。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可能有主动弃权和被动弃权的事发生,在党代表换届选举、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主动弃权和被动弃权的现象。区分弃权的两种形式: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不仅仅适用于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也同样适用于党代表换届选举、村(居)委会换届选举。
(三)理论价值。区分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在实践中,弃权往往指的仅仅是主动弃权,主动弃权是选民权利的真正行使,而被动弃权表面看来也是一种弃权,是选民权利的行使,但由于弃权概念的模糊,隐藏在被动弃权后面的许多选举违法行为被掩盖起来,往往被一些人所利用,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6]厘清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分析主动弃权与被动弃权的形成原因,把握二者的真正实质,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促进广泛民主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选民对弃权有更全面的认识,依法纠正隐藏在被动弃权后面的选举违法行为,使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得到进一步的体现,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参考文献:
[1] 顾善祥主编:《人大工作辞典》.东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5页.
[2]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第37页.
[3] 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4] 史卫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5页.
[5] [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6]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