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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督模型来看,非竞选制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单向说服—控制”模型,无内在监督;而竞选制则是一种“双向沟通—监控”模型,选民、选举主持人与候选人之间形成双向多维沟通模式,形成内在监督机制。在竞选中,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双向沟通,不仅意味着候选人要让选民了解他们是谁以及他们的主张是什么,而且更重要的是,候选人要不断了解选民是谁,这些选民希望候选人代表他们什么,然后,候选人有针对性地反馈给选民那些估计会受欢迎的立场和思想。因此,竞选其实是一个候选人与选民之间通过反复的“要约—反要约—承诺”过程而确定契约的过程,是候选人自愿向选民授予监督权力和选民竭力向候选人获取“监督凭证”的过程。
因此,就竞选制的“自下而上”的选民随机选择功能和候选人的主动竞选相结合的本质而言,与非竞选制(即实质上的选拔制)的“自上而下”的领导或领导集团的有意挑选功能有着内在的矛盾。但是无论如何,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拔”的逻辑应该让位于竞选的逻辑,这是由人大代表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真正民主的选举只有通过竞选才能体现出来。选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竞选候选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积极的竞争。民主的国家可能有这样的为公职而进行的竞争,但在不民主的政权下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竞争。”[5]显然,竞选是区别民主的选举与不民主的选举的分水岭。竞选也保证了民主程序的开放性,使竞选政治变成真正的“智能竞技场”,使代议机构能够不断从民间吸收最优秀的人才和最新颖的建议。因此可以说,只要引入竞选这样一种代表“准入”机制,那么人们对所谓代表素质的担忧便属于杞人忧天。
当然,如何具体设计县乡人大代表的
竞选制度,还需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可行性分析。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彻底取消等额选举,统一规定并严格坚持和落实差额选举。勿庸置疑的是,只有差额选举才具有一定的竞争因素,也就是说,差额选举乃是实行竞选制的最低要求或曰底线规则。然而,就连这样一个“底线规则”却在很多时候以种种借口被公然突破,以至出现等额选举成为常例,差额选举反而成为特例的奇怪现象[6]。另外,竞选制遇到的制约瓶颈之一可能是竞选经费的来源问题。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来看,不宜采用大型利益集团提供竞选经费的方法。目前选举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竞选机制的引入,再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已不适宜。可行的做法是,竞选经费改由国家适当拨款,同时在选举期间利用企业赞助选举专题节目的形式解决。这样既能使媒体免于经济损失,又使竞选者有机会向选民发表自己的参政议政要领,使选民对候选人有一定的了解,避免投票的盲目性,同时,也使助选企业不直接介入某一具体候选人的竞选活动,避免日后为其谋利的可能(当然,该企业也可借机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可谓是一举多得[7]。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专职代表制与“重复博弈”
一般而言,“怎样产生代表”是代表制运作的入口,常通过短暂的选举过程解决;但“代表如何行为”的问题却是困扰制度运转整个过程的难题[8]。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多数宪政国家已通过推行专职代表制而使这一问题所带来的麻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尽管还未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完满方案。在我国,由于兼职代表制的存在而使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制度建设的瓶颈。其中之一便是缺少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制度化的连结纽带,使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缺乏持久的动力机制,同时也使代表游离出选民的监控视野之外。因此,为了构建富有实效的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机制,同时也为了保证直选产生的县乡人大成为一个实质性的议事机构,推行县乡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已势在必行。与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兼职代表制相比较,专职代表制也是建立我国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监督体系的制度基础之一。申言之,建立专职代表制有利于形成相关行动者尤其是选民与候选人或当选代表之间的监督张力,既是保障代表勤勉履职的利益引导机制,也是根除代表选举和代表履职监督无力的根本举措和制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