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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选制与专职代表制的互补与对接
从理论上讲,代表竞选制度和专职代表制度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一方面,专职代表制是竞选制的“助推装置”和动力机制,另一方面,竞选制则是专职代表制的“孵化装置”和活化
机制。因此,在功能上,竞选制与专职代表制是可以互补的,二者之间具有相互对接和契合的可能性。比如,基于长期理性的考量,在代表专职化的预期之下,选民中的潜在竞选者可能会增加,这会激励选民通过热情参选而积累名誉资本(即被他人认为是好公民或好人的社会评价),这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选民在选举中的“免费搭车”行为,进而实现竞选制与专职代表制的良性互动。从博弈类型来看,尽管竞选制必然导致复数候选人之间在竞选中的非合作博弈(零和博弈),但却最终有利于形成选民与当选者之间的合作博弈(非零和博弈),尤其是在实行专职代表制的背景之下,竞选胜出的精英通过专职化这一激励和约束机制最终有可能与选民之间实现共同受益的“双赢”效果。当然,就我国的现实政治体制等制约因素来看,二者同时或同步推行的可能性还不大,现实可行的做法是率先试行竞选制,随后通过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分层次地推行专职代表制。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过渡期间”不宜过长,否则,可能会导致竞选制实施的动力不足,并流于形式,最终会影响专职代表制的建立和推行。
当前,由于选举制度的“二元结构”(即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等因素的存在,致使我国在建立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个奇怪的“二律背反”现象,即县级以上的人大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的可能性或可行性较大,但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不大;而县乡两级的情形则正好相反。说可能性或可行性较大,是因为现行的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较有利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推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但由于其实行间接选举,代表与选民之间无法建立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选民缺乏参与的热情,因而推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还没有坚实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其现实必要性不大。但是,在地方基层人大即县乡人大中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则十分迫切和必要。这是因为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选民之间容易形成直接的权责关系和牢固的利益纽带,因而,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不但具有较为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政治合法性基础,而且也具有较为可靠的组织保障,其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县乡人大尤其是在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县乡人大中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则面临着诸多的客观制约因素,这决定了其现实可能性或可行性较小。当然,缓解这一问题的办法还是有的,比如大幅度削减或精简县乡人大代表的名额,使县乡人大变成一个实质性的、精英化的议事机构。但这面临的显然是一场“伤筋动骨”的改革,局部性的改良是无济于事的(比如最终有可能导致撤销乡镇一级政权,实行以县为最基层政权建制的“改制”运动)。
但是,无论存在什么样的阻碍,在县乡人大中逐步实行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这一目标取向应该是明确的。大量的研究已经证明,现行的兼职代表制和实质上的代表选拔制乃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两个基本缺陷,同时也是建立有效的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体系的根本瓶颈制约。由于选举“既是民主化的目标,也是民主化的工具”[12],因而,对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应首先考虑从其自身入手来构建一种内在的监控机制,以免盲目设计外部监督机制而导致“民主的自毁”或“民主的悖论”。因此,在当前,只有围绕代表竞选制和专职代表制的建立,逐步改革现行的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并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紧密结合,才能真正构建起具有实效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督体系,舍此路径而构建的任何其他的监督体系,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注释:
[1]王勇:《现行人大选举监督体系的制度缺陷及理论困惑》,《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唐元松:《选拔制度与选举制度辨析及启示》,黄卫平主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3][6]林楚方:《中国选举状况报告》,《南方周末》2003年2月20日。 [4]刘义红、胡娟:《代表选举中建立竞选制度的思考》,《理论探讨》2002年第3期。 [5]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 V01,10,p.116. 转引自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7]周小梅:《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人大研究》2003年第2期。 [8]翟小波、刘刚:《什么是代表制》,http://www.gongfa.com/zhaixbdaibiao.htm [9]倪星:《论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李春成:《信息不对称下政治代理人的问题行为分析》,《学术界》2000年第3期。 [10]何鹏程:《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人大研究》2001年第11期。 [11]纪荣荣:《关于完善乡镇人大制度有关立法的思考》,《人大研究》2002年第4期。 [12]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213页。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