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有关题目的思考(4)
2017-08-10 01:16
导读:3.责任审计在委托、程序、报告、评价等方面还缺乏同一的标准。1999年中办、国办发布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以来,我们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探
3.责任审计在委托、程序、报告、评价等方面还缺乏同一的标准。1999年中办、国办发布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以来,我们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固然两个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和审计程序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与实际操纵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经济责任的划分和评价没有出台标准、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缺乏同一标准等等,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同一的业务操纵规范,我们在审计实践中只能凭借以往的经验和做法,审计职员难以操纵、难以把握,只能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标准》,仅凭自己的理解,作出很难同一的规范的评价。这些都给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了不良。
(五)审计处罚的依据已经不能适应审计执法的需要
1.现行的处罚依据不能适应经济的需要。我国审计机关已经建立20年了,在制定审计处罚依据方面,审计暑仅在1987与财政部以[87]财法52号文颁发了《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级审计机关在执罚的时候大都依据这个细则进行处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这个处罚依据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标准上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
2.现行审计处罚依据多元化的题目给审计执法带来不良影响。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审计机关以、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从审计实践上看,审计职员在审计处罚时除了依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外,还要依据其他部分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分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就在客观上造成审计处罚依据多元化题目。一是在法律效力级次方面,当地规、规章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且前者对自己处理有利时,引用地方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而规避法律对同一题目的另外规定。二是在法律效力方面,由于各部分在出台政策时,政出多门,加之一些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弃,这些杂乱的处罚依据对审计执法造成影响,同时也给审计带来风险。三是作为审计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协调也给审计执法带来影响,仅从对“小金库”的处罚依据上看,从法律到法规,已经出台多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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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审计缺乏相关的标准
随着核算的电算化和化,计算机审计已是审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利用计算机对财务数据或相关的治理数据进行检查、利用计算机检查测试被审计单位用于治理财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利用计算机在网络环境下开展审计,这些已在发达国家成功运行。据审计署计算机中心的考察先容,利用计算机开展审计即使在印度也不存在障碍,在印度的主计审计长法中,规定了印度审计长公署能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采集任何信息,所以并没有特别提及计算机环境下获取记录的情形。而在,审计职员取得资料比取得纸质资料困难得多,被审计单位拒尽或拖延提供的理由主要是:法律规定不具体、财务数据与经营治理数据密不可分、计算机系统不具备导出其他系统能够识别的数据的功能。
(七)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尚未发挥到位
《审计法》第36条以及《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为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提供了法律的支持。从近两年的实践看,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审计监视与监视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有利于进步审计工作的质量,树立审计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在国外,实行审计公告已经成为通行的做法,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尽大部分都可以以包括上网在内的各种方式向新闻界和社会各界表露,接受***和社会的监视。
在我国,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审计机关一般只向本级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报告审计结果,鲜有向社会公布。此外,由于现行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审计职员在运用时难以把握,从而使审计结果难以公布。影响了国家审计关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