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发展趋势和技术方法(2)
2017-08-25 01:49
导读:2 政府环境审计产生条件的成熟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从实践看,也具备了开展的条件。 (1)初步建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依据 关于
2 政府环境审计产生条件的成熟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从实践看,也具备了开展的条件。
(1)初步建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依据 关于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一方面,固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及海洋、大气等专项环境保***规中,都规定“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资金能够合规使用,不被非环境保护项目挤占、挪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分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分治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治理的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视”,但由于这些规定没有直接将审计与环境保护或环境保护资金联系起来,所以过往很少也很难理解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随着国际环境审计的兴起与发展,我国审计机关逐渐加深了对上述法律依据的理解,为开展环境审计找到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其他部分也逐渐熟悉到了环境审计的作用,在一些新近出台的法规中,对环境审计有了直接的规定,为环境审计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视”。 (2)审计机关内设立环境审计部分使政府环境审计有了组织保障。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的一个表现就是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审计署据此设立了有关环境审计的机构———农业与资源保护审计司,审计署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审计机关也分别设立了从事环境审计的机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定义 环境审计最初是为降低环境风险而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后来一些国家的审计机关逐渐参与其中,直至1992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题目”,政府环境审计得以迅速发展。目前,对环境审计的定义尚未有同一定论,参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框架,我们将政府环境审计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和(或)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治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正当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视、评价和鉴证等工作”。 上述定义中界定的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治理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所以,在探索环境审计时,首先需明确环境保护的范围。环境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保护指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与建设等,广义的环境保护则在狭义环境保护基础上涵盖了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人口等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全国实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这说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范围与狭义环境保护的范围是相符的,其他与资源、人口等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工作则分属于其他工作之中。与此相适应,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范围是与狭义的环境保护范围一致的,即设定为污染防治审计和生态建设审计。 定义将政府环境审计目标的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该目标的提出,既考虑到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对审计机关涉足环境保护领域的鼓励,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和政府环境审计未来的发展。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十五届大会发表的《开罗宣言》中指出“鉴于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题目的重要性,国际审计组织鼓励各最高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职责时,对环境题目进行考虑”,表明政府环境审计的最根本目标是促进各国的环境保护。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国际政府环境审计越来越夸大对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以为最高审计机关应在两方面促进政府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一是促使政府明确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承诺,二是促使政府对其承诺负责。固然我国目前环境保护范围是偏向狭义的,但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定义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符合国际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特点,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立足于促进政府在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的加强或改善。近几年审计机关开展的环境审计项目都是围绕该目标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