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发展趋势和技术方法(3)
2017-08-25 01:49
导读:二、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自1998年以来,审计署在全国范围组织实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自1998年以来,审计署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的环境审计项目主要围绕当前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进行,开展的项目主要有: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自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也针对当地环境保护的特点,开展了一些环境审计或调查。通过几年的探索,逐步明确了以下一些题目。
1 在审计对象上,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 尽管政府环境审计的对象包括环境保护资金、环境政策、政府部分的有关活动等,我国目前的政府环境审计还是以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为主。这是由于,首先,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金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而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需求的56%,而企业投资所占的44%中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国有企业,因此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大部分都在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内。其次,对环境政策、政府部分活动的审计,在宪法和审计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只能通过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反映环境政策、政府部分环境治理方面的题目以促进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再次,由于政府部分职责划分的不同,西方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时所拥有的一些职责,在我国事属于其他政府部分的,例如,环境治理方面的职能,在我国属于环境保护部分。在目前没有开展与这些部分联合审计的情况下,审计机关的工作权限受到一定限制。
2 在审计类型上,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 尽管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这份指导性文件中提到“政府审计的全部内容———财务审计、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也应用于环境审计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2001),但在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实践中,目前是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的。 这是由于,首先从法律依据看,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视,是我国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政府环境审计也必然要履行这项职责。而固然法律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监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正当和效益的行为”,但仅是在资金的效益方面做出了规定,而绩效审计所包含的其它很多内容,如,对政策制定的评价、对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评价等,没有在法律上予以直接规定。 其次,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形势看,国家投进的环境保护资金大部分用于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降低生态环境脆弱度方面,政策、项目、甚至政府部分环境治理的绩效首先取决于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真实、正当。而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题目,这几年开展的审计都发现在环境保护资金的治理、拨付、使用等环节上,在资金的治理单位、使用单位中,存在违反国家财经规定及专项资金治理和使用规定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有关政策、项目的绩效。例如,在2001年审计署组织的对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中,查出违纪违规题目金额2 4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8 3%.而且,环境保护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具有使用的分散性,如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中的粮食补助费落实到退耕农户,自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中的安置费落实到森工企业职工,假如资金使用、治理上出现题目,最基层的个体由于保护环境而付出的本钱就得不到补偿,必然影响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首先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治理和使用的真实、正当。 再次,从审计资源看,开展绩效审计需要运用环境治理、环境经济评价领域的一些知识。在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在这方面缺乏完整的资料和完善的方法的情况下,对审计职员知识结构的要求更高。国外审计机关满足开展绩效审计所需审计资源的做法主要是审计职员知识结构的多样化和利用外部专家。我国审计机关固然也努力满足这项需求,但由于体制、经费、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只是很有限地在某些单项方面能够满足,离全面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要求还有一定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