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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2)

2016-07-16 01:04
导读:二 中国儒家立教,其命意尽收于一种自律的“境界”。它也讲“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但这“外王”的道理只是属于“境界”范畴的“



中国儒家立教,其命意尽收于一种自律的“境界”。它也讲“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但这“外王”的道理只是属于“境界”范畴的“内圣”——“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的径直推出。“内圣”的涵养为“外王”的从事者提供一种当有的资格,却并不为“外王”作某种必要的“权利”意识的分辨。而且,一般说来,儒家内圣外王的理致多是克就“治人者”的状况提出的,它对于被认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治于人者”少了一份“权利”认可上的切近感。
“孔子三月无君,则惶惶如也”,(5)诚然不必理解为孔子对“君人者”的仰赖,但入“仕”的急切毕竟表现了儒门创教者在君主治制下的被动——他必得经由“格君心之非”、“引其君以当道”这一“正君”的途径,才可能求达他意想中的“国定”以至“天下平”。(6)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孔、孟、荀诸大儒作如此表述的初衷而言,确然包含了对“君”、“父”们的相应境界或相应德性的期待和要求,不过,它最终是一种被视为纲常的“礼”,而“礼”者,则如荀子所言“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所称者也”。(7)儒者即“仁”而言“人”或即“人”而言“仁”,有“仁者,人也”(8)之说。就“仁”是人所以为人的依凭而言,这界说对于君臣父子一类隶属性关系确有超越的一面,即所谓“人皆可以为尧舜”,但这超越是道德“境界”上的超越,它并不引发“权利”对列意义上的那种竟或潜在于人心的“人权”意识。
单从“境界”上说,儒家“圣王”——唯有“圣”者才有资格作“王”者,或“王”者必至成为“圣”者才是真正的“王”者——的理想,其本身亦可视为对“君”者、“王”者的鞭策,然而这鞭策落到现实处,也仍不过是一种道德提撕,并不能构成对“君”或“王”的可能行为的赋有“权利”效准的规范或限制。倘分解地说“圣王”,“圣”是一种道德人格,“王”是一种“权利”人格。从道德人格向度上讲,“人皆可以为尧舜”当然是说得通的,因为尧舜所启示的“圣”的“境界”是“人皆可以”趋赴的;但从“权利”人格上讲,“人皆可以为尧舜”便是说不通的,因为尧舜是“王”者,他的“王”的“权利”并不是“人皆可以”致取的。因此,由“圣王”推出的“内圣外王”的儒者的承诺,在其整全意味上便只可能是“圣”而“王”者(如尧舜等)或“王”而“圣”(“王”者通过修为成为“圣”)者的承诺。它无法普遍化是因为它终于不得不倚重于既在其位的“君”、“王”。荀子谓“君者,民之原也”,(9)“君者,国之隆也”,(10)似是对孔孟意致的歧出,但其未始不可溯寻到“内圣外王”的本然理境。孟子是紧紧扣住“内圣”论说“发政施仁”的道理的,但他也只能由“推恩”而说到“惟仁者宜在高位”,(11)至于对有志于“修其身而天下平”的非在位的“君子”,他便只好诫勉以“达则兼善天下”,“穷则独善其身”(12)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道德“境界”更多地通着人生所趣之“高尚”,“权利”却更多地关联着人所当求的“幸福”。“境界”同“权利”的分辨,或正在于“德性”与“幸福”这两种不同向度上的人生价值的底蕴的相去。“德”、“福”配称一致固然意味着人生价值实现上的某种理念式的圆满,但不同时代运会下或不同民族境遇中,人们的价值取向总会在二者间畸轻畸重。孟子有谓:“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3)这段话是儒家对其赖以立教的“义利之辨”的经典意向的宣吐;“生”与“义”的兼“欲”是“利”与“义”或“福”与“德”的并举,在“不可得兼”的两难抉择中“舍生而取义”,则是“成德之教”在价值取向上的最高断制。这一断制出自生命的德慧,它表述了中国古代儒者乐天而又忧世的沉重的悲剧感。不过,所谓“生”与“义”或“福”与“德”“二者不可得兼”,只是在境遇到了非抉择不可的那一度才可以如此去说的,分际把握上的任何差迟,都可能招致有背于这一断制的初衷的后果。孟子是在一个病态的时遇背景下立论的,因此,即使他这样的大儒、亚圣,有时也不免因着对与“生”相联属的“欲”的负面效应估想过重而在理致上有所偏至。宋明儒所谓“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晦庵)、“去人欲存天理”(王阳明)的不无立“义”衷曲却终致寡于“生”理的说法,或正可溯源到孟子,孟子确曾这样说过:“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心)不存焉者,寡矣。”(14)毋庸赘释,“义”或“德”属于心灵境界,对“福”或“利”的追求则关联着个我权利的认可。从逻辑上说,“德性”(“义”)并不排斥“幸福”(“生”),“境界”也不必与“权利”相牴牾。但同一逻辑也表明,“幸福”并不能由“德性”推衍而出,而“权利”也并不派生于“境界”。在中国古代儒者那里,“境界”上的“德”、“义”价值的孤峭化和“福”、“利”价值相当程度地被轻觑,一个留给历史的后果是“境界”向往对个我“权利”意识的内在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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