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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6)

2016-07-16 01:04
导读:四 对个人“权利”观念的启迪,也许只是在“五四”主流知识分子那里才以典型的方式影响到中国传统文化意识的变革。与这一启蒙思潮相伴的,是以陈



对个人“权利”观念的启迪,也许只是在“五四”主流知识分子那里才以典型的方式影响到中国传统文化意识的变革。与这一启蒙思潮相伴的,是以陈独秀、胡适、鲁迅等为代表的一代“摩罗”式人物对儒学的苛刻而至于偏至的批判。“人权”在被作为一种核心价值引荐给中国人时,它也被明确地宣布为源自近现代西方。
胡适在1919年11月撰写的《新思潮的意义》一文中对“五四”文化思潮的一个总括性评估是深中肯綮的,他说:“新思潮的根本意义只是一种新态度。这种新态度可叫做‘评判的态度’。……评判的态度,简单说来,只是凡事要重新分别一个好与不好。”(42)“重新分别一个好与不好”即是“重新估定一切价值”,“五四”主流知识分子重估传统文化价值的价值准程则在于以“个人之人格”、“个人之权”等为内涵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以“自由”为价值中枢,并因此确认“个人之完全发展,为人类文明进步之大的”。(43)陈独秀在创办《新青年》的当年(1915年)就曾指出:“自唯心论言之:人间者,性灵之主体也;自由者,性灵之活动力也。自心理学言之:人间者,意思之主体也;自由者,意思之实现力也。自法律言之:人间者,权利之主体也;自由者,权利之实行力也。所谓性灵,所谓意思,所谓权利,皆非个人以外之物。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名与个人主义相冲突,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44)可以说,陈独秀的这一“个人主义”祈向是“五四”主流知识分子的共通祈向,而它也正是近现代西方“人权”观念的中心命意所在。
“五四”主流知识分子的“个人主义”同利己主义并不相干,在其究竟处,它意味着对利己利他概念的超越。这种“个人主义”是重人格的,但它主要是从人的“独立自主”的格位上——而不是从道德的格位上——贞认人格的。因此,就人生意义的追求而言,它主要地不是像传统儒学那样定向于人的德性的高尚,而是归落于人的身心幸福。胡适是主张“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但这并不妨碍他从人生的究元意义上提出这样一个为“五四”主流知识分子大体认同的命题:“人生的目的是求幸福”。“幸福”意味着人的感性生命的润泽,也意味着心灵在不役于他物的境况下才可能有的那种自尊、愉悦和宁静;高尚则意味着人秉持德性孜孜以求良知的自觉或心灵境界的提升,它为人指示一个“明明德”而“止于至善”的生命向度。传统儒学未必排斥幸福,但“幸福”不被作为刻意求取的目标却有可能因着凸显德性而使儒学趣于道德价值一元论。道德价值一元论在其末流那里,必致以幸福为价值指向的事功的被轻贱,也必致道德在寡头化、训诫化(他律化)后有悖于儒者初衷而流于缘饰和虚伪。“五四”主流知识分子(尤其是胡适)批判儒学,相当大程度上是对着教条化、他律化因而桎梏人的幸福欲求的礼教的,他们更多地从人生意义的幸福取向上逼近人性或人道之全。他们的“人生的目的是求幸福”的信念同他们对“人权”的张扬,对“科学”、“民主”的鼓吹是协调一致的。但人生趣于“高尚”的独立意义未被自觉提到应有高度,却可能由人生“幸福”取向的偏执带来人生神圣感的失落。因此,正像有必要对批判儒教的“五四”主流知识分子作一种同情的理解一样,这里也愿对批判“五四”的当代新儒家学者们作一种同情的理解。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所谓当代新儒学,是指继先秦儒学、宋明儒学之后试图在20世纪的中国再度复兴儒家之道的一种文化思潮,其主旨或可一言以蔽之谓“返本开新”。“返本”,即是返回孔孟“成德之教”的本根;“开新”,则在于从儒学的本始生命处开出科学和民主等时代的新机相。在一批最具代表性的新儒家学者如唐君毅、牟宗三、张君劢、徐复观等看来,“中国文化依其本身之要求,应当伸展出之文化理想,是要使中国人不仅由其心性之学,以自觉其自我之为一‘道德实践的主体’,同时当求在政治上,能自觉为一‘政治的主体’,在自然界、知识界成为‘认识的主体’及‘实用技术的活动之主体’。”(45)这里所谓使每个“自我”在政治上“自觉为一‘政治的主体’”的问题,属于“人权”问题;而以“心性之学”为出发点“求在政治上能自觉为一‘政治的主体’”,则表明了问题的提出者以“儒学”的名义对“人权”问题的解决所作的承诺。当代新儒家学者是在“五四”主流知识分子对儒学与“人权”以泾渭相判后重新把二者关联在一起的,这再次的关联本身蕴含着深刻而动人的文化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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