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1)(7)
2016-07-24 01:06
导读:明中叶以来,东南地区的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为了适应社会经济新环境,理学家及士绅阶层在将东南家族社会纳入儒家文化大传统轨道之际,也尝试为地
明中叶以来,东南地区的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为了适应社会经济新环境,理学家及士绅阶层在将东南家族社会纳入儒家文化大传统轨道之际,也尝试为地方利益以及同商业化相关联的行为模式提供合理性的根据。[40]如嘉靖四年(1525年),王阳明曾为弃儒从商的方麟写过一篇墓表,强调士农工商四民虽异业而道同,皆“有益于生人之道”[41],传统儒家“荣宦游而耻工贾”观念乃是“交鹜于利”的产物。陈白沙一弟子也为广东顺德一家族写了如下的家训:“礼义兴由于衣食足,农工商贾,皆所以治生也,凡我子孙,间有读书不成,身家淡薄者,勿以明农为嫌,勿以商贾为耻,苟能居积致富,则礼义可兴,亦足以振家声。”[42]值得注意的是,明清的反理学思想家如何心隐、李贽也都反对重农抑商,但他们主要是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来肯定商人的活动,而王阳明等理学家则是伦理主义原则出发来肯定商贾的行为的合理性。
诚如前文所述,随着东南家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大量的家法族规、家训等,都是理学的文化理念渗透到基层社会的具体体现。这些成文的家族伦理规范,是族众中无论士农工商理应遵守的。对违反规范民者,家族还有给以相应的处罚。这些家族伦理对族众日后的商业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浙江温州《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强调族人无论士农工商,皆应尊朱熹的“敬哉恕哉,尚其无泽”精神,以立人品,防止过于奢靡“而伤财而败德”。[43]江西九江岳氏(岳飞后裔)《家规》主张“工商成为工商,亦必仰事俯畜而无为足。但职业固宜遵勤俭古训,而立身尤无记忠孝家声。”[44]泉州复台将军施琅家谱,亦强调族众四民除“宜勤俭”外,要“遵分”,“不可荣身肥家以玷家声,修职业也。”[45]漳州漳浦《梅林陈氏族谱》(抄本)立劝戒条,劝“子孙为为工者志在得食,当利器以展吾之长,善事以逢人之用”,“子孙为商者因本索利,当勤以开财之源,俭以节财之流”,示“子孙毋滥用盈财,滥则竭今日之富,后日之贫。究而坏礼废事,鹑衣倮体辱人,贱行之事靡所不能不耻笑于人乎”,“子孙毋恃财呈势。盈财势迫人则人怒,小而忌毒及身,大而忌毒及家。其究也财势亦归于无用,则胡益与”。上述家范族规,都突出强调族众当各安于四民之业,“敬业守分”、“克勤克俭”和“与人为善”的儒家职业精神。这种伦理精神,堪称是东南的社会经济得以发展的内在人文动力。明清以来,东南沿海的闽粤等省人民纷纷飘洋过海,移居他乡创业。他们在海外将这种精神传统给予发扬光大,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宋明理学强调要“存天理,去人欲”,反对见利(私)忘义(公)。这种义利观念基本贯穿于东南家族的伦理之中。对于商贾者来说,就是不能自私自利,囤积倒卖,做伤天害理的事情。这是种最基本的商业伦理――“贾道”、“贾义”。如浙江《浦江郑氏义门规范》曰:
一.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壁。更邀其所与亲朋,告语之。所私即便拘纳公堂。有不服者,告官以不孝论。其立心无私,积劳于家者,优礼遇之,更于劝惩簿上明记其绩,以示于后。
一.增拓产业,彼则出于不得已,吾则欲为子孙悠久之计。当体究果直几缗,尽数还足。不可与驵侩交谋,潜萌侵人利已之心。否则天道好还,纵得之,必失之矣。交券,务极分明,不可以物货逋负相准,或有欠者,后当索偿,又不可以秋税暗附,他人之籍,使人倍输官府,积祸非轻。[46]
该规范要求族众不可萌生侵人利己之心,不可为利私置田业、私积货泉等,强调市场交易要有公正和公信,不可乘人之危。这些商业伦理准则无疑都有合理性及其现实意义。
福建永春《桃源蓬莱巷乡梁氏族谱》,也从儒家重义的原则出发,认为争财是不义之举,强调“谦让”的原则: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试析《周易·系辞传》的“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