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1)
2016-07-2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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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文化重心的南移,浙闽粤等东南区域
宋元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文化重心的南移,浙闽粤等东南区域的社会经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明清时期,这些地区已执中国商品经济之牛耳。与此相适应的是,该地区的民间家族组织也获得快速的发展。东南家族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与宋明理学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渗透分不开的。随着理学宗法伦理观念的庶民化(民间化)及其文化规范的程序化及可操作化,东南的家族社会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活用理学的文化象征资源,将之内化为一种并非纯粹功利主义的经济伦理精神,用于指导家族成员的工商业实践。明清以来东南“儒商”的经济活动,呈现出一种义利相容的“文化经济”形态。在正视理学对东南家族中的个体禁錮的一面的同时,我们应看到,理学也借用其业经民间整合过的文化话语力量,良性地影响着东南的基层社会经济变迁。本文尝试以社会史的视角,初步探讨理学对东南家族文化的整合,及其在家族文化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理学与东南家族祠堂之设
在东南的家族制度中,祠堂是家族的中心,象征着祖先和家族的团结。东南家族组织常通过建祠和修谱,来实现敬宗、尊祖、睦族的目的。
西周时期,中国的家族组织已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在宗法制中,立庙祭祖占有重要地位,是等级特权的象征,历代都有严格限制。如贵族各有不同的庙制,而庶民则不许立庙祭祖,仅能祭其父于寝。秦汉以后,宗法之制虽有所变革,但统治者为了维护等级的尊严,依然突出立庙的贵贱之别。北宋中叶以降,宗法制度又发生较大的变化。民间的家族组织已试图冲破旧有官方宗法制度的桎梏。而理学家正是重建民间家族制度的积极倡导者和身体力行者。在“宗子法废”、“谱牒又废”的局面下,中原理学家张载、程颐率先主张恢复古代的宗法制,主张在家族内部设宗子,建家庙,立家法。张、程虽强调简别大小宗,但跟旧有宗法制已差异较大。如程颐有关祭祀始祖及四代以上先祖的设想,实际上取消了贵贱之间在祭礼上的差别和对民间祭祀代数的限制。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朱熹更是将张载、程颐有关宗子法的设想予以完善并付诸实践,设计了一个“敬宗收族”的家族组织模式,即每个家族内须于正寝之东设立一个奉祀高、曾、祖、祢四世神主牌片的祠堂四龛。初立祠堂时,计现田每龛取二十分之一以为祭田,新尽则以墓田,宗子主之,以给祭用。大凡祠堂、族田、祭祀、家法、家礼、族长等民间家族制度的结构形态的主要内容,都由朱熹具体提出了。朱熹特别强调“庶民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庶人无庙,可立影堂”[1],其祠堂之制显然尚未违宗法旧制,但有关祠堂可祀四代神主的主张,实际是将“五世则迁”的“小宗”之祭落实到民间社会。尽管朱熹把始祖及先祖排除在祠祀之外,却又认同以墓祭的形式举行“百世不迁”的“大宗”之祭,以抒发慎终追远、尊敬孝穆的情操。他甚至跑到祖家徽州墓祭远祖。受朱熹祭礼影响,宋代闽籍理学家也都十分重视对家族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如建阳的蔡渊兄弟,“相与讲究先师文公《家礼》所著祠堂之制”,为了克服祠祭祭祖的代数限制,除设祠堂奉祀四代以内的祖先外,“亲尽则迁其主而埋之墓后,岁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2]。而浦城的真德秀虽不敢违祠祭的规矩,亦从“不用王制,以义起之”出发,以为“祭所以尊尊,而燕所以亲亲,其义一也”[3],把追祭远祖当成是合理的行为。这些变通“先王礼制”的做法,对东南民间家族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南宋以降,东南家族制度基本是按程朱设计的模式建立的,统治者甚至将朱熹对追祭世代的设想以法律化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明初定制,品官庙制,“权仿宋儒家礼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之主”[4]。非品官的追祭,“明初用行唐令胡秉中言,许庶人祭三代,以曾、祖居中,而祖左祢右”,其“士大夫家祭四代者当亦如之”[5],“亲尽”则将牌位撤出祠堂或影堂。朱熹以宗子法为核心的祠堂之制,经官方的推重,更化为民间家族的立庙之则。兹举二例。浙江海盐望族朱氏(朱熹后裔)《家规》(明初制)甚守先祖祠堂之制及祭礼之法,称“四时之祭,至日则迁高曾祖考木主,而祭于正寝。……遇考妣忌日,孝子量备祭物,则迁所祭之主,祭于正寝。……墓祭本非古礼,然近时上下行之,吾安得独遵古制。清明日及十月朔,备祭礼上坟。朝往午归,不许纵佚,有失追远之礼。”[6]明成化年间所订的福建《晋邑青阳庄氏续修族谱凡例》,亦遵照朱子家礼,强调宗子在祠祭或墓祭中的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