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李白集》中的苏轼诗(3)

2017-06-25 01:01
导读:由上述对著录《李白谪仙诗》的苏集版本所进行的考察,可以看出,自明代起,这首诗即被各本苏集所辑录。据此,应当说此诗是很有可能为苏轼所作的。

  由上述对著录《李白谪仙诗》的苏集版本所进行的考察,可以看出,自明代起,这首诗即被各本苏集所辑录。据此,应当说此诗是很有可能为苏轼所作的。而且依据这一结论,先前我们关于此诗的一些疑问,即可豁然冰释,得到圆通、合理的解释。首先,从内容上说,这首诗是苏轼表达对李白的赞赏之情与追随之意的诗。诗中之“君”、“我”也者,按照此诗为苏轼所作的结论,则所谓“我”者,指的是苏轼;所谓“君”者,指的则是李白。另外,在这首《李白谪仙诗》中,整首诗意脉完整,读来畅达无滞。再从用韵上看,此诗前四句一韵,中间六句一韵,后六句又一韵,也毫无问题。凡此种种,皆可说明此诗应为苏轼所作。当然,对于这一点,我们现在尚不能断言,还有几个疑点需要讨论:其一,程氏《重刊苏文忠公全集》将此诗录于《续集》是否可靠?其二,如何看待将此诗视为苏轼所作而产生的与《东观馀论》记此诗为李白所作二者之间的矛盾?其三,对于这首诗有无可能如王琦所说的那样是“乩仙之笔”或“好事者为之”而误入苏轼集中,也需要讨论。
  我们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即著录此诗的程氏《续集》本是否可靠。前已指出,这首《李白谪仙诗》,不是出自于《东坡六集》中之《东坡集》或《东坡后集》,我们从现存元代所修的宋刊本《增刊校正王状元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中,也未看到对此诗的著录。这首诗所从出的程氏《续集》本所依据的宋代《东坡备成集》、《类聚东坡集》、《东坡大全集》之类的分类合编本,不像《东坡六集》那样在苏轼晚年行世前,曾经由他亲手校订过,而是因为出于坊刻,故而存在不少舛谬讹误之处。南宋时胡仔甚至感叹地说:“东坡文集行于世者,其名不一,惟《大全》、《备成》二集诗文最多,诚如所言,真伪相半。”[4](后集,卷28,P211)这样,依据《大全》、《备成》诸集而辑成的《续集》自然可能有不少的问题,有一些重出之作与伪篇羼入了其中。清代学者查慎行在其《苏东坡先生编年诗补注》中,遂从程氏《续集》中查出了90首在本集中他处已出现过的重出之诗,列于编末,单独地编为四十九、五十两卷,而这首《李白谪仙诗》即列于90首之中。查慎行还在这首诗后加了按语,他说: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慎按:《东观馀论》云:“‘我居清空里,君处红埃中。仙人持玉尺,度君多少才。玉尺不可尽,君才无时休。’此《上清宝典》李太白诗也”云云。黄伯长(按,长应作思)但摘此六句而不载全篇。检《太白集》,乃无此诗。今据《东观馀论》,改编此卷。
  既然程氏《续集》出于未经作者校订的坊刻本,其中大量存在与他集互见之诗,甚至这首《李白谪仙诗》也赫然列于其中,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疑问:我们如何证明此诗可信,而不在《续集》中不可相信的那一部分中呢?应当说,《续集》中大量的与他集互见之诗,确实使我们在此诗最后归属的问题上面临一定的困惑。但是,讨论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一点,即并不能因为《李白谪仙诗》出于《续集》,即不加分析地断言其不可靠。事实上,就算《续集》也“真伪相半”,毕竟它还有另一半的诗不是伪作,这些佚诗,皆在《东坡前集》、《后集》所录之外,而赖《续集》得以保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其中有不少他集互见之诗而将保存大量佚诗的《续集》整体地加以否定。冯应榴《苏文忠公诗合注》即曾对查氏将程氏《续集》中与他集互见之诗编为第四十九、五十两卷表示过不满。他说:“此二卷诗,查氏附于全集之末,为卷四十九、卷五十。其辨别自皆有据。但其中亦有难定为必非先生诗者。……至《新城道中》第二首、《次韵送张山人归彭城》一首,皆确系先生诗。”(卷四十七,下)这里,冯氏虽未列出《李白谪仙诗》,但这已足可说明查氏《续集》所列之诗也并不皆非苏轼所作。同时,尤为重要的是,查氏虽将《李白谪仙诗》列于“他集互见”之中,但所根据的也只是《东观馀论》,而并非是《李白集》或其他文献中也著录了此诗,从而印证了《东观馀论》所记是正确的。因此,在未事先证明《东观馀论》所据可靠、确凿的情况下,即引以为据而将其列于“他集互见”之中,这还远不足以说明此诗即为李白所作;甚至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相对于证据确凿的其他诗,查氏将《李白摘仙诗》列于“他集互见”中,还是不妥当的。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查氏虽将此诗列于“他集互见”中,但并未见得他即是说此诗为李白所作。细读查氏所加按语:“检《太白集》,乃无此诗。今据《东观馀论》,改编此卷。”这里只是说据《东观馀论》而将此诗由程氏《续集》卷一改编于此卷,并未即断言此诗为李白作。这一点结合查氏对其他“他集互见”诗所下的按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认识。查氏对于“他集互见”之诗,在判断的语气上是有差别的。举凡可以确认非东坡诗者,他的语气都非常肯定,故常常有“据以驳正”,或“断为某某作”的字样。但对这首《李白谪仙诗》,他却未轻下断语,否认此诗为苏轼所作。这种审慎的态度,也提示我们,查氏并非是将此诗视为一定是李白所作的,很有可能只是因为《东观馀论》也著录了此诗,并归为李白所作,他才不能视而不见地不把它列于“他集互见”之中。因此,并不能以《李白谪仙诗》出于程氏《续集》,而查氏又将它列于“他集互见”一卷为据,来否定此诗为苏轼所作。
上一篇:汤用彤对《太平经》的考证研究(1) 下一篇:学术:在权力与体制之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