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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的概念包括内容广泛,本文不可能涵盖全体,所以这里所谓管理,专指政府对的管理。市场政策是政府对买卖双方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规定的行为准则。管理则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执行中央政府有关政策的过程。应当说,清代前期的政府并没有如现代政府一样,提出若干十分明确的市场交易政策,但是在当时的商品流通中,中央政府确实下达了一些有关的政策、、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进行了管理。①
清代前期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牙行、商人、商品的管理方面。牙人是一种经纪人,牙行是中介组织。他们主要通过中介和为买卖双方服务的活动,向所服务的对象抽取佣金,也称牙佣。政府通过牙人、牙行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所以赋予牙行一些管理职能,如代缴税金,平准物价,监督度量衡,维护地方治安,对往来商人、船户、车户、脚夫施行管理,监督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为各地方政府和各项工作承担某些服务的职能。②尽管在上对牙人、牙行责难的语句频繁出现,以致在政府官员的奏折,各级政府部门的奏章公牍中,也是议论纷纷,但是政府只是严加管束,并未取消牙人、牙行。这是因为,在市场交易中,经纪人是不可缺少的,物价、度量衡需要有人监督,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需要有人管理。对这些事务的管理,如果没有牙人、牙行,则各地方政府必然要设立专职官员,有牙人、牙行代替政府行使这类职能,各级政府自然可以节省许多经费、和时间。如果管理成本指财力、人力和时间的话,那么可以看出,清代前期政府对市场交易的管理成本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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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邓亦兵:《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见《中国商业史》第4卷,中国财经出版社(即出)。
② 经君健等主编《通史·清代经济卷》(中),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1—1352页。
同样低成本的管理还有对民商。这里把商人分为民商与官商。①政府对于民商推行的是一种宽松的政策,放手让商人在市场上自由竞争。除了收税之外,商人经营什么?价格多少?如何?怎样储存?完全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商人自己决定,对此政府没有干预,②所以政府的管理成本是很低的。
对官商的管理成本则比较高。政府把官商“当作施行”的一种工具,③所以官商应国家需要而产生,又直接为国家财政服务。他们既享受国家给与的经营权,优惠政策,部分直接,又必须为国家财政缴纳更多的税款,即官商以向政府纳税、报效、捐输作为对政府的回报。政府也依靠官商的回报,收回大量资金,使财政收入得到保障。④正因为此,政府必然对官商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尽管政府不是如前代那样委派官员直接经营,是以雇募官商的方式,但这种雇募经营仍然要政府抽出专门机构的官员来执行,使政府投入了人力、资金和时间,所以比起民商,其对官商的管理成本是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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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第9—10页。
② 邓亦兵:《清代前期的民商》,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第130—144页。
③ 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第9—10页。
④ 邓亦兵:《清代前期的官商》,载《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第47—55页。
对商品的管理,则要作具体分析。政府推行官商经营专卖商品的制度,其管理成本也是很高的。如食盐,尽管政府的管理与前代官督商销制不同,是令盐商“组成商帮,或商纲,作为承销盐斤的基本单位,纲头或纲首称为总商,负责领导全纲的售盐业务,并主要负责承包一纲税课”,颇有一点“自治管理”味道,①但仍然可以看出,政府要设立专官专职,并制定专门禁私盐的法律,及对无引销盐者实施刑事处罚的法规,不仅花费时间,而且也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再如茶叶,实行专卖制度,政府规定茶引,商人按引运茶,无引者以私茶论处。在茶马贸易停止后,特别是到了道光年间,随着少数对茶叶的需求,茶叶贩运量突破原有的引额,已经很难再沿用专卖制度进行管理了,所以政府放弃了茶叶专卖,比起对盐的管理,茶叶管理成本要低些。
对其它非专卖商品,政府几乎没有管理,完全依靠市场价值规律来调节,成本自然很低,但对粮食的管理成本则投入较多。政府创建了复杂的粮食流通、供需、储备等制度,地方官员每月都要收集本地区粮价、气候等情况,向中央政府奏报。政府据此进行决策。从实际看,这一制度对解决当时的粮食供需问题,起到很大作用,效益也非常明显。
政府对牙行、民商及大多数商品的低成本管理,效益比较好,使清代前期的商业比以往任何朝代都发展,达到古代社会的最高峰。然而,政府对官商、专卖商品的高成本管理,效果不好,使官商不断破产,专卖商品中出现大量的私盐、私茶流行。究其原因,前者按市场规律进行管理,效果就好,后者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则达不到好结果。对粮食的管理虽然成本投入较多,但也正是按照市场供需的规律进行的,所以效益也比较好。因此,政府是否遵循市场规律进行管理,则是以较少成本,获得良好效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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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向阳:《康乾盛世的扛鼎杠杆——康雍乾时期经济立法纵横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1993年版,第99—100页。
四、具体制度
本文以制度为例,来说明政府在制度变革中的作用。①清代前期政府对税收制度有所创新,改变了明代的收税方式和标准。明代商品流通税分两部分,一是向船户收取过往船只费。二是先向船户征收船载商品税,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明代规定商品税是从价计征,也就是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标准,然后按标准征税。清代一方面是改变计征方式,不再先为商品定价,而是根据商品量计征,即各关先按各商品在当地的贵贱程度、来源,以石、车、斤、匹、件、副、箱、篓、包等商品计量单位,规定应征数目,然后按单位数量征收。另一方面,把商品税改为向商人直接征收,但是征收标准还是沿袭明代按船只所载货物,分四等级征税,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大问题。以浒墅关为例,绸缎的价值,与豆的价值大不相同,却以同一标准,按船只大小征税。又如对船只和小贩征收的豆税,小贩按每石七分纳税,船只按大小纳税,平均每船每石只纳二分六厘,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那么这种制度是如何改变的呢?先是康熙年间管理浒墅关的官员桑格提议重新规定标准,但建议被户部驳回。三十多年之后,另一位管理浒墅关的官员高斌再次提出改革意见,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征收改为不论船只或小贩一律按商品量征收。由此收税制度的问题进一步引起中央政府的注意,并对当时建立的每个税关进行重新审核。其中以粮食为主的各关,大部分都改为计石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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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邓亦兵:《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载《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53—168页。
政府对商品税的改革,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更显公平合理。而且对每天通过数以千百万计的船只来说,每船装载的商品各不相同,以货物论数按计量单位为标准征收,注意到了商品价格的浮动水平与征收标准的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清代前期政府商品流通税制度的变更,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无疑是前进了。但是这种有效的改革至嘉庆、道光时期就停止了。其它方面的有关制度,在清代前期也有所创新,应该说,政府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
与此同时,政府的税收制度也存在缺陷。各税官在征税时,根本不按中央主管部门颁发的条例法规执行是一个普遍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各关税制在调整中,有一个最常见的事实,即政府增加各关的税收定额,但不改变税收标准,物价上升,税收标准不变,税率降低,致使税收实际数量减少,不能完成政府规定的定额。这种低税率使整个税收制度产生了问题。按中央规定的征税标准征收,不敷定额,所以各税官常常私自更改标准,增加税收数量。原因之二是船户针对量船收税的特点,改造船只,加大载运量,偷漏税增加,也使实际税收数目减少。而且政府规定的标准,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税收总额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产生不足。因此,税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在中央颁发的征税标准之外,又产生了法外法规,中央规定成了空架子。虽然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个时期政府都依据现实更改了税收标准,但修改跟不上实际变化,更何况嘉道时期没有再改变,这就使得税官根据自己的意愿,苛索商人,增加收税,年年相继,使商人的实际税负比政府规定的加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