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布莱尔政府养老制度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3)
2014-11-26 02:14
导读:(3)贫困老年人需要救助。据2000年的一项显示,中国城市老年贫困发生率达到了3.6%。面对人口老龄化对的影响,面对城市特困老年人群体,制度化、社会
(3)贫困老年人需要救助。据2000年的一项显示,中国城市老年贫困发生率达到了3.6%。面对人口老龄化对的影响,面对城市特困老年人群体,制度化、社会化的反贫困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及养老保障体系还远未建立。由于绝大多数老年人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养老计划,他们年轻时在和非正规部门工作,年老了也只能继续工作,直到健康状况恶化丧失劳动能力为止。而一旦劳动能力丧失,收入来源中断,又无养老金和任何津贴,就只能沦为贫困人群,因此,农村贫困老年人需要长期救助。
(4)漏洞多、法制不健全。当前,中国的养老领域主要存在的还是管理不严的问题,企业逃避参保、参保职工不能足额交费、职工不符合规定提前退休、“死灵魂”冒领养老金等等情况屡有发生。2007年末,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社会保险稽核,核查出已参保未足额缴费55032人,少缴养老保险费84.S5万元;查处欺诈冒领人数114人,涉及金额51.22万元。鉴于中国当前养老制度既不公平又无效率的现实,推进养老制度进一步的改革势在必行。
三、布莱尔政府养老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对公平与效率而言,如果单纯强调任何一方,不但会影响另一方,而且还会造成自身的危机,其最终结果必然会损害养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如果制度设计正确、政策选择合理,公平与效率就可以实现最优组合,进而使保障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1.尽力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覆盖率很低,仅局限在企事业职工,而绝大多数农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农民工、失地农民,都游离在养老保险统筹体制之外。借鉴布莱尔政府养老制度改革的经验,中国目前应当把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作为首要的目标。
(1)研究制定适应农民工就业特点和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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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政策,建立面向进城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首先,政策、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养老保障制度运行与变迁的基本规律。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必须着眼长远,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其次,面向农民工的养老制度设计,不应该是统一的模式。对于有雇主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的经费可以由国家、企业与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就无雇主的劳动者而言,其基本养老保险可实行个人账户累积储存制度。
(2)推进农村养老制度改革。20世纪90年代,中国部分省市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但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在大多数尚不具备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地区,应立足于农村发展水平,采取“家庭及个人自我保障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保障模式。同时实施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养老金储蓄账户可由农村的农业分支机构或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实行低管理。国家提供优惠利率政策支持,农民自愿参加,起点不限,但必须到60岁以后才能支取。
2.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
从养老保障制度的效率性来讲,为进一步实现养老金的可持续性及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的双重目的,应当对“三支柱”体系进行必要的拓展。世界银行提出的“五支柱”的概念和建议,对于中国的现状来说,是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的有益补充,极具推广价值。
(1)要把着眼点放在提供最低水平保障的非缴费型“零支柱”。借鉴英国推行最低收入保证制度(后为养老金津贴制度所代替)的经验,对高龄老人尤其是贫困老人实施以国家为基础的国家无偿供给的社会最低养老金制度。解决“零支柱”的建立与全覆盖问题,要考虑动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能自行帮扶的自行帮扶,能企业内部解决的企业内部解决。但这绝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推卸责任,国家的责任在此主要是要不遗余力的加大对特贫老年人口的政策扶持力度,避免社会极端情况的出现。